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趙鑭,河北諾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會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人,住本村。
被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井陘縣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胡會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人,住本村,系韓某某的雇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礦區(qū)紅房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7804590579N。
負責人:張超,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毓庭、高旭,河北佳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邢某某訴被告韓某某、胡會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鑭、被告胡會昌(同時作為被告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07時30分許,被告韓某某駕駛冀A×××××、冀A××××ד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該車的車主為被告胡會昌,主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不計免賠5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各一份),沿歧銀線由東向西行駛至上安西村交叉口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邢某某駕駛的無牌照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邢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7年4月6日,井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作出了“第130121920170028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某某、邢某某均付同等責任。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
原告邢某某受傷當日被送往井陘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蛛網膜下腔出血;2、頭皮挫裂傷;3、右側第2肋骨骨折;4、四肢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10天,轉當地醫(yī)院診治。2017年4月11日轉至石家莊市鹿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補充診斷:1、兩下肺挫裂傷;2、右側少量胸腔積液;3、右肩鎖關節(jié)分離。住院22天,于2017年5月3日好轉出院,出院醫(yī)囑:囑院外患肢三角巾固定至術后3-4周,每周復查一次,指導功能鍛煉,目前適當進行伸屈功能鍛煉肘關節(jié)、腕關節(jié)及各指,避免肌肉萎縮,如出現疼痛、麻木、刀口發(fā)紅、滲出、頭暈、惡心、嘔吐等及時就診。
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其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及提交的證據如下:
1、醫(yī)藥費23654.08元。原告稱受傷當日被送往井陘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10天,于2017年4月11日轉至石家莊市鹿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2天。原告在井陘縣中醫(yī)院花醫(yī)療費11027.3元,在石家莊市鹿泉人民醫(yī)院花醫(yī)療費12626.78元,醫(yī)療費共計23654.08元(提交井陘縣中醫(yī)院住院費票據1張、門診票據2張、診斷證明1張、出院證、住院病歷1份、費用清單1份;石家莊市鹿泉人民醫(yī)院住院票據1張、門診票據1張、診斷證明書1份、住院病歷1份、用藥清單1份)。
2、營養(yǎng)費3100元。稱原告的傷情較重,確實需要加強營養(yǎng),根據公安部三期標準,要求計算兩次住院期間(32天)及院外30天,共計62天,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營養(yǎng)費為50元/天×62天=3100元(提交診斷證明書兩份及井陘縣中醫(yī)院的出院證1份)。
3、住院伙食補助3200元。原告稱兩次住院共計32天,要求按照河北省機關單位出差補助標準每天10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32天=3200元。
4、誤工費14233元。原告稱其受傷兩次住院共32天,因原告的傷情較重,出院后繼續(xù)誤工90天,誤工時間為32天+90天=122天。原告系鹿泉區(qū)安居裝飾材料店的員工,從事門窗安裝工作,月工資3500元,其誤工費計算為3500元÷30天×122天=14233元(提交鹿泉區(qū)安居裝飾材料店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誤工證明一份)。
5、護理費5697.70元。原告稱其兩次受傷住院期間(32天)及出院后30天(并無醫(yī)囑,根據實際傷情請求的天數),共計62天,由其妻子馮風玲一人陪床護理,馮風玲系農村戶口,沒有工作,要求按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標準計算其護理費為33543元/年÷365天×62天=5697.70元(提交馮風玲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
6、交通費1000元。原告稱為處理交通事故、住院、出院及護理人員來往等花費交通費1000元,原告未保留證據,未提交交通費證據。
以上損失總計:50884元,要求三被告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其中的3000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支公司對原告主張的損失及證據提出以下質證意見:1、認為醫(yī)療費應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原告兩次住院診斷的傷情不一致,在鹿泉人民醫(yī)院的診斷傷情多出了“肺挫傷、胸腔積液”等傷情,這些傷情不能證明是本次交通事故引起,認為應扣減一萬元左右的醫(yī)療費。2、對營養(yǎng)費不認可,認為原告無診斷證明書及醫(yī)囑證明需院外加強營養(yǎng),井陘縣中醫(yī)院醫(yī)囑中的“營養(yǎng)腦神經”的費用已經計算到醫(yī)療費中,不應另行計算營養(yǎng)費;我公司認可按照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住院期間的營養(yǎng)費。3、我公司認可按照每天70元的標準,計算住院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4、對誤工費不認可,認為原告沒有提交勞動合同、工資表、工資流水等證據,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參照公安部三期標準,我公司認可其誤工時間為30天,認可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住院期間的誤工費。5.對護理費不認可,認為原告未提交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據,不能證實護理人員從事居民服務業(yè),結合護理人員為農村戶籍,我公司認可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護理費。認為原告未提交其需要院外護理的證據,我公司認可住院期間一人護理。6、認為原告沒有提交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住院期間的任何交通票據,對交通費不予認可。
被告韓某某、胡會昌均同意被告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
為反駁被告方的質證意見,原告補充了以下意見:1、認為不應扣除醫(yī)療費。原告是經過正規(guī)程序轉院到鹿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時需要重新進行檢查,且入院病情記錄比較詳細,井陘縣中醫(yī)院以中醫(yī)為主,兩個醫(yī)院的治療重點不一樣,鹿泉人民醫(yī)院檢查存在有井陘縣中醫(yī)院沒有查明的傷情也在情理之中。2、認為原告的傷情比較嚴重,其全身多處外傷,多處軟組織挫傷,確實需要較長的時間休息及專人護理。參照三期標準,原告主張誤工90天,并無不妥。3、原告的傷情需要營養(yǎng)腦神經,故需要額外加強營養(yǎng)。4、交通費是發(fā)生事故后必然產生的費用,雖沒有票據提交,但確為實際發(fā)生的損失,應當予以支持。
另查明,根據原告的訴前保全申請,本院依法扣押了被告的肇事車輛,被告向本院交納了事故押金20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費用清單、住院票據、出院證、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井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的“第130121920170028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劃分責任公平,本院予以采信。按此事故認定書的認定,韓某某、邢某某均負同等責任。韓某某是在為被告胡會昌提供勞務過程中致原告遭受損失,原告的損失應由接受勞務方即被告胡會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被告胡會昌的冀A××××ד解放”牌重型重型半掛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的投保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確定原告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內先行賠付,原告損失中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限額的部分,應根據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合同約定,由被告保險公司在500000元的賠償限額內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損失中超過或不屬于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的部分,則應由被告胡會昌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其他損失由原告邢某某自己承擔。
原告在井陘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花醫(yī)療費11027.3元、在石家莊市鹿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花醫(yī)療費12626.78元,共計23654.08元,有醫(yī)院出具票據、住院病歷、用藥清單、診斷證明等證據證實,應認定為原告的損失。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根據醫(yī)囑結合原告的實際傷情,原告住院期間確需加強營養(yǎng),可按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住院32天的營養(yǎng)費為20元/天×32天=640元。根據原告的傷情和診斷證明書,可確定原告的誤工時間為住院期間32天及出院后4周(28天),共計60天;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可證實原告從事門窗安裝工作,其誤工費可參照《2017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居民服務業(yè)、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計算為35785元/年÷365天×60天=5882元。根據醫(yī)囑結合原告的實際傷情,可確定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妻子馮風玲一人護理,因馮風玲系農村戶口,沒有工作,其護理費可參照《2017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為21987元/年÷365天×32天=1928元。原告住院、出院及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必然會發(fā)生交通費用,本院酌定為500元。綜上,原告的損失確定為:醫(yī)療費23654.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營養(yǎng)費640元、誤工費5882元、護理費1928元、交通費500元,合計35804.08元。原告的上述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支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先行賠付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5882元、護理費1928元、交通費500元,共計18310元。原告的其余損失35804.08元-18310元=17494.0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0元的賠償限額內的賠付原告50%即17494.08元×50%=8747元,被告保險公司共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310元+8747元=27057元。原告的其他損失由原告自己負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支公司賠付原告邢某某經濟損失27057元。
二、駁回原告邢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保全費220元,共計770元,由被告胡會昌負擔385元,由原告邢某某負擔3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俊梅 審判員 王 莎 審判員 甄曉霞
書記員:吳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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