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邢彬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淑芬,黑龍江正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綏芬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費洪鑫,綏芬河市綏芬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邢彬彬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綏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民初15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邢彬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淑芬,被上訴人周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費洪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邢彬彬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周某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邢彬彬在2016年6月16日的交通事故中應付70%的責任沒有異議,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shù)額中有重復計算和超出70%范圍。1.被上訴人周某為城鎮(zhèn)居民的賠償標準沒有證據(jù)證實,因在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周某的丈夫拿給法庭的房屋承租協(xié)議根本不是周某與其丈夫租住的證明,而是周某丈夫的叔叔與房東所簽租房協(xié)議。上訴人當庭提出社區(qū)證明的瑕疵,被上訴人沒有證據(jù)證實;2.被上訴人周某沒有工作,也沒有經(jīng)濟收入,一審判決認定誤工費24105.70元依據(jù)不足;3.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邢彬彬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給予被上訴人周某賠償,但在具體計算過程中沒有適用該標準。本案被上訴人周某起訴金額為127831.97元,保險責任范圍為70%,上訴人邢彬彬實際應當賠償89482.38元,上訴人邢彬彬墊付醫(yī)療費14506元應在賠償總額中扣除,即上訴人邢彬彬應賠償被上訴人周某64976.38元。
周某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清楚,裁判合理明確,請求依法維持。一審過程中被上訴人周某已經(jīng)向法庭舉示三合林社區(qū)居住證明并且法庭通過電話確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周某在城鎮(zhèn)居住已滿一年以上的事實,其賠償標準理應按照城鎮(zhèn)居民進行計算。被上訴人周某在一審過程中,從未提及自己沒有任何經(jīng)濟收入,只是不能提供近三年的收入證明,一審法院按照黑龍江省職工平均工資保護被上訴人周某的誤工損失合情合理。2.一審法院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為上訴人邢彬彬70%、被上訴人周某30%正確,保險責任的劃分以及各方責任的負擔均合理、合法,并無重復計算。本案中由于上訴人邢彬彬未繳納第三者強制保險,給被上訴人周某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上訴人邢彬彬負擔,不應做責任比例劃分,超出部分應按責任比例劃分,一審法院依據(jù)相應法律作出的責任劃分及義務分擔正確無誤。
周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邢彬彬賠償周某醫(yī)療費18099元、傷殘賠償金48406元、誤工費24480元、護理費152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交通費400元、營養(yǎng)費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120117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周某戶籍地為黑龍江省海倫市紅光農墾社區(qū)B區(qū)三委一組205號。自2015年4月1日起在綏芬河市鴻福小區(qū)7單元505室居住。2016年6月16日7時10分,邢彬彬駕駛黑CG53XX號現(xiàn)代轎車沿綏芬河市新興街由西向東行駛時與正在新興街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周某接觸相撞,造成周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邢彬彬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負次要責任。同日,周某到綏芬河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中度顱腦損傷、腦挫裂傷、外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頭皮血腫、頭皮裂傷、骨盆骨折、右側髂骨、左側恥骨、坐骨骨折、L4左側橫突骨折、左側肩胛骨骨折、肺挫傷、右側腓骨近端骨折、雙側胸腔積液。于2016年7月21日出院,住院治療35天,支付醫(yī)療費用32605.09元,其中被告墊付14506元。2016年11月30日牡丹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一、周某中度顱腦損傷、腦挫裂傷、外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骨盆多處骨折畸形愈合,達傷殘十級。二、根據(jù)中型顱腦損傷傷情,其誤工損失日為180天。三、根據(jù)顱腦損傷及身體多處骨折傷情,傷后需2人護理3周,繼之1人護理10周。鑒定人員孟君出庭作證時將其變更為傷后需2人護理3周,繼之1人護理69天。四、根據(jù)傷情,傷后3個月內需增加含鈣高、含鐵高、含蛋白質高的營養(yǎng)飲食。庭審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營養(yǎng)費按90日,每日15元的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元。邢彬彬駕駛的黑CG53XX號現(xiàn)代轎車沒有投保交強險。本院認為,邢彬彬駕駛車輛將周某撞倒致傷并達十級傷殘,邢彬彬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邢彬彬駕駛的車輛沒有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guī)定,邢彬彬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周某的損失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予以分攤。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認定邢彬彬負主要責任,擊玲負次要責任,結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過程,本院認為邢彬彬承擔70%的責任,周某承擔30%的責任為宜。周某雖是農村戶籍,但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城鎮(zhèn)居住,可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2015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203元,原告未滿60周歲,殘疾賠償金可按20年計算,殘疾賠償金為48406元(24203*20*10%)。周某無固定工作,又不能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可按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2015年黑龍江省職工的平均工資為48881元,周某的誤工損失日為180天,誤工費為24105.70元(48881/365*180)。護理費應按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的平均工資標準50275元計算,但周某主張按黑龍江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48881元計算,是周某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且邢彬彬對此無異議,本院對此不予調整,按黑龍江省職工年平均工資48881元計算,周某需2人護理3周,1人護理69天,護理費為14865.18元(48881/365*111)。按照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的規(guī)定,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日100元,原告住院3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周某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為:醫(yī)療費32605.09元、殘疾賠償金48406元、誤工費24105.70元、護理費14865.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營養(yǎng)費13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計127831.97元。邢彬彬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48406元、誤工費24105.70元、護理費14865.1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周某住院費51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營養(yǎng)費1350元,合計100376.88元。超出責任限額的損失27455.09元,按雙方當事人責任承擔比例邢彬彬仍應賠償周某19218.56元。對周某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一、邢彬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周某殘疾賠償金48406元、誤工費24105.70元、護理費14865.1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住院費51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營養(yǎng)費1350元,合計100376.88元;二、邢彬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診療費、住院費19218.56元,扣除已墊付的14506元,邢彬彬仍應賠償原告4712.56元;三、駁回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02元,周某負擔300元,邢彬彬負擔2402元。
二審中,上訴人邢彬彬與被上訴人周某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邢彬彬主張被上訴人周某不應按城鎮(zhèn)居民的賠償標準計算賠償金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好褚煌リP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中明確提出,受害人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jīng)商、居住,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jù)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本案中,被上訴人周某在原審時舉示三合林社區(qū)證明,并經(jīng)原審主審法官確認,證明被上訴人周某在綏芬河市鴻福小區(qū)居住時間已超過一年,原審法院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金并無不當,上訴人邢彬彬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上訴人周某誤工費計算標準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喝松頁p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北景钢校簧显V人周某無固定工作,又不能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原審法院依據(jù)2015年黑龍江省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誤工費并無不當,上訴人邢彬彬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上訴人周某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失的承擔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焙汀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規(guī)定,交強險體現(xiàn)是基本社會保障功能,即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無論機動車一方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保險公司都在交強險相應的限額內進行賠付。本案中,上訴人邢彬彬駕駛的肇事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無論肇事車輛是否承擔侵權責任,都應由上訴人邢彬彬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代替保險公司地位向被上訴人周某予以賠償。上訴人邢彬彬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周某殘疾賠償金48406元、誤工費24105.70元、護理費14865.1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計90376.88元,沒有超過110000元的分項限額,上訴人邢彬彬應向被上訴人周某賠償90376.88元;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住院費32605.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營養(yǎng)費1350元,合計37455.09元,超出10000元分項限額27455.09元,按上訴人邢彬彬承擔70%責任比例標準,上訴人邢彬彬應承擔19218.56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合計承擔29218.56元。兩項分項限額合計上訴人邢彬彬應賠償被上訴人周某119595.44元,扣除已墊付14506元,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邢彬彬賠償被上訴人周某105089.44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邢彬彬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2元,由上訴人邢彬彬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錢大龍 審判員 李仲斌 審判員 李先平
書記員: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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