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武安市冶陶鎮(zhèn)趙峪村人,農民,現(xiàn)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懷朝,武安市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新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武安市冶陶鎮(zhèn)冶陶村人,農民,現(xiàn)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金,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邢某有與被告江新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江新建不服,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邯市民二終字第01211號民事裁定:撤銷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發(fā)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我院受理后,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某有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懷朝、被告江新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瑞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涉縣大泉村村民集資建廟,建造大泉寺期間,先由大泉村村民李王順負責,李王順病故后,由大泉村村民曹魁元負責,曹魁元病故后,建廟的賬目記錄交由大泉村村民江梅順保管。2013年7月3日邢某有到大泉寺參與建廟工作,2013年8月18日邢某有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先后被送往涉縣天鐵職工醫(yī)院、武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救治,共計花費醫(yī)療費36414元。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不能提供證據(jù)的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邢某有主張與被告江新建存在雇傭關系,但其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存在這一事實,故對其要求江新建承擔雇傭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邢某有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35元,由原告邢某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蕾 審 判 員 王學祥 人民陪審員 劉紅燕
書記員:夏季艷 附相關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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