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縣晏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趙加強,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麗君,河北同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靜云,河北同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周朝卿,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巨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增行,河北冀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朝卿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被告周朝卿提起反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喬麗君、李靜云,周朝卿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增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替其墊付的314,5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7月30日6時16分,在巨鹿縣米處,楊志成乘坐周朝卿駕駛的冀E×××××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周朝卿)與張娥許駕駛的因發(fā)生故障停在路邊的冀E×××××冀E×××××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隨相撞,造成楊志成受傷。2012年8月10日,巨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巨公交認字【2012】第2012200116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朝卿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娥許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楊志成無責任。后經(jīng)河北省巨鹿縣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周朝卿、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楊志成損失共計301,299元。經(jīng)過二審法院的審理判決,認定劉曉宇個人卡上的錢與盛源公司的財產(chǎn)混同,應視為盛源公司的財產(chǎn),巨鹿縣人民法院遂將劉曉宇卡上的314,500元凍結劃撥。被告在此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理應承擔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2000】38號)的相關規(guī)定,盛源公司不應承擔周朝卿造成事故后的賠付責任。現(xiàn)原告已替被告墊付了交通事故的賠償款,被告遲遲不予返還,因此向貴院提起訴訟。
周朝卿辯稱,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及其責任劃分、責任承擔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不應全額給付。在事故發(fā)生后楊志成通過訴訟,巨鹿縣人民法院查封了周朝卿的車輛,原告以年檢為由要求巨鹿縣人民法院解封,周朝卿將車開到原告盛源貨物有限公司,被原告扣押,該車是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已經(jīng)付款兩年,每月5,420元,首付款為八萬元,共支付二十萬元,該車輛一直被扣押至今,一直未返還,對原告主張的墊付款項應扣除原告已給付的車輛款二十萬元,并對扣押車輛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或折抵墊付款。
周朝卿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反訴被告退還反訴原告已支付的購車款20萬元或用該購車款抵銷反訴原告應擔的債務。2、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因反訴原告周朝卿與張娥許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楊志成傷殘賠償一案,反訴的原、被告互負連帶責任,已執(zhí)行反訴被告。2013年9月5日反訴被告將事故車輛強行扣押,至今未返還?,F(xiàn)反訴被告起訴全部賠償款于法無據(jù)。1、案件車輛是反訴原告分期付款購買,反訴被告主張對該車享有所有權,反訴原告交付的20萬元反訴被告應返還或抵銷債務。2、反訴被告收了管理費,從來不進行任何管理,由于其不履行管理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反訴被告不能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3、反訴被告強行扣押車輛,給反訴原告造成巨大損失,反訴被告應予賠償自2013年9月5日至今的損失。綜上,反訴被告給反訴原告造成巨大損失,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反訴被告疏于管理應承擔相應責任,反訴原告付給反訴被告的款項20萬元及被反訴被告扣押車輛的三年損失應抵銷連帶責任形成的墊付債務,請求法院充分考慮反訴原告的訴訟理由,支持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辯稱,反訴人的反訴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反訴人認可系分期付款購買車輛,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盛源公司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反訴人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所有損失由反訴人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反訴被告未收取反訴原告的管理費,也不能實際控制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不是反訴被告未盡到管理義務,而是反訴原告駕車追尾造成,反訴被告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責任,反訴原告理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牌號冀E×××××車輛年審期間,周朝卿不再償還貸款,應邢臺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的要求將此車扣押,反訴被告對其損失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據(jù)此,應駁回其反訴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2年7月30日6時16分,在巨鹿縣米處,楊志成乘坐周朝卿駕駛的牌號冀E×××××重型自卸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與張娥許駕駛的因發(fā)生故障停在路邊的牌號冀E×××××冀E×××××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隨相撞,造成楊志成受傷。2012年8月10日,巨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巨公交認字[2012]第2012200116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朝卿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娥許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楊志成無責任。楊志成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2013年9月26日,巨鹿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巨民一初字第491號民事判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與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提起上訴,2014年3月17日,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邢民一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判決:周朝卿、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連帶賠償楊志成損失共計301,299元。楊志成申請執(zhí)行后,巨鹿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巨執(zhí)字第130號執(zhí)行裁定,裁定凍結、劃撥被執(zhí)行人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在劉曉宇銀行卡上的存款314,500元,后扣劃了該款。牌號冀E×××××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為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周朝卿,該車系周朝卿交首付分期償還銀行貸款從邢臺北方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2011年9月28日,邢臺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作為貸款人、周朝卿作為借款人、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抵押人、邢臺北方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簽訂一份個人購車擔保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27日,借款直接轉(zhuǎn)入汽車經(jīng)銷商邢臺北方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賬戶,借款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貸款后周朝卿每月通過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償還貸款5,420元,已償還23期貸款。2013年9月,周朝卿將牌號冀E×××××重型自卸貨車開到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辦理年審時,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扣留了牌號冀E×××××重型自卸貨車。上述事實有雙方陳述及(2012)巨民一初字第491號民事判決書、(2014)邢民一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2014)巨執(zhí)字第130號執(zhí)行裁定書、個人購車擔保借款合同等證實,且雙方無異議,本院確認。
本院認為,牌號冀E×××××重型自卸貨車系被告周朝卿從邢臺北方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登記到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而非從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購買,因此,周朝卿與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不是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關系,應認定為掛靠關系。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對外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shù)額,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shù)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周朝卿系牌號冀E×××××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車主,是該車輛的運營支配人、受益人,且系其駕駛車輛尾隨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周朝卿主張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收取了管理費,不履行管理義務,應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但周朝卿未能提交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收取其管理費的證據(jù),因此,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法院生效判決確定周朝卿、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楊志成301,299元,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后有權向周朝卿追償。雖然巨鹿縣人民法院扣劃了314,500元,但其中13,201元不是賠償款,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要求周朝卿承擔該部分,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周朝卿反訴請求法院判令反訴被告退還反訴原告已支付的購車款20萬元或用該購車款抵銷反訴原告應擔的債務。周朝卿系從邢臺北方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車,未向原告給付車輛首付款,每月償還的5,420元系通過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償還邢臺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的貸款,周朝卿要求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退還購車款20萬元或以該款抵銷債務,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其反訴請求應予駁回。周朝卿雖在反訴的事實與理由中提及扣押車輛的損失,但無具體的數(shù)額,也未作為一項反訴請求提出,本案不予處理,如原告認為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扣押車輛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可另行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周朝卿給付原告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賠償款301,299元。
二、駁回原告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反訴原告周朝卿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18元,由原告邢臺盛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99元,由被告周朝卿負擔5819元;反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50元,由反訴原告周朝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彥奪
人民陪審員 秦旭英
人民陪審員 袁立英
書記員: 張潤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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