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某
曾祥俊(湖北潛江積玉口鎮(zhèn)法律服務所)
徐某
萬均國
荊門鑫永捷物流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
代立軍(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
原告鄧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曾祥俊,潛江市積玉口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漢族。
被告萬均國,男,漢族。
被告荊門鑫永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掇刀區(qū)雙泉村二組。
法定代表人潘小勇,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門市象山大道45號。
代表人文雷,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代立軍,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鄧某某訴被告徐某、萬均國、荊門鑫永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永捷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佘長靖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本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并由審判員袁媛?lián)螌徟虚L,人民陪審員李謙穩(wěn)、彭先炳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告鄧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祥俊、被告萬均國、被告鑫永捷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小勇、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代立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保險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申請對鄧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予以準許并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協(xié)和法醫(yī)鑒定室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因保險公司口頭向鑒定機構提出要求對鄧某某精神狀況及智力水平進行重新鑒定,導致傷殘等級重新鑒定無法進行。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庭審質證,萬均國、鑫永捷公司對鄧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保險公司對鄧某某提交的證據(jù)⑴-⑺、⑽、⒁及證據(jù)⑼中非手工發(fā)票無異議,對證據(jù)⑻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申請重新鑒定,對證據(jù)⑾、⑿、⒀、證據(jù)⑼中的手工發(fā)票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治療青光眼和白內障的票據(jù)有異議,認為證據(jù)⑼中手工發(fā)票在治療期間沒有相關醫(yī)囑,2015年6月15日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qū)國家稅務局蓋章的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與本案無關,治療青光眼和白內障與此次交通事故無關,證據(jù)⑿只能證明購買的事實,不能證明有財產(chǎn)損失發(fā)生的事實,證據(jù)⒀交通費請法院酌定。
鄧某某、鑫永捷公司、保險公司對萬均國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
保險公司對鑫永捷公司提交的證據(jù)⑴有異議,認為沒有提交原件。
鄧某某、萬均國、鑫永捷公司對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⑴無異議。
對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確認證明力。對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認為:1、鄧某某提交的證據(jù)⑻是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廣華大隊、潛江市積玉口法律服務所委托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其中保險公司以武漢平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有失公正、鄧某某傷情達不到六級標準為由申請對鄧某某的傷殘登記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予以準許,但在鑒定過程中,保險公司口頭向鑒定機構提出要求對鄧某某精神狀況及智力水平進行重新鑒定,導致傷殘等級重新鑒定無法進行,本院依法采信鄧某某提交的證據(jù)⑻;2、鄧某某提交的證據(jù)⑼中的手工發(fā)票,有醫(yī)師出具的處方箋證明,且與病歷資料醫(yī)囑單中自備藥品相印證,予以采信,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送貨清單不符合證據(jù)形式要件,不予采信;3、鄧某某提交的證據(jù)⑾,不能證明其雇請護理人員及護理時間,不予采信;4、鄧某某提交的證據(jù)⑿只能證明其曾經(jīng)購買上述物品的事實,且沒有保險公司定損或物價部門鑒定意見,不足以證明其財物實際損失情況,不予采信;5、鄧某某提交的證據(jù)⒀部分票據(jù)存在連號,可結合本案發(fā)生的實際情況,作為本院核定交通費的依據(jù);6、鑫永捷公司提交的證據(jù)⑴載明的內容與鄧某某提交的證據(jù)⑹、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⑴載明的內容一致,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鄧某某的合理損失應由保險公司現(xiàn)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鄧某某的合理損失,根據(jù)其訴訟主張及法定的賠償范圍,并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予以評判如下:1、鄧某某主張醫(yī)療費294905.24元,經(jīng)審核其提交的票據(jù)并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認定271367.22元;2、鄧某某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0元、殘疾賠償金230626.56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年16年58%)、鑒定費5825元,有病歷資料、鑒定意見及相關票據(jù)證明,符合法定賠償項目和標準,予以認定;3、鄧某某主張營養(yǎng)費3000元,結合其傷情,認定2900元;4、鄧某某主張護理費28295.20元,應按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19047.72元(28729元/年÷365天242天);5、鄧某某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64625元,結合鑒定機構意見及相關票據(jù),認定59279元(其中住院期間2079元,康復期間助聽器費用11000元/只2只2次,維修費11000元/只2只2次30%);6、鄧某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24000元,結合其傷情,認定23200元;7、鄧某某主張財物損失2037元,沒有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亦沒有定損依據(jù),不予認定;8、鄧某某主張交通費9825.5元,結合其住院治療的實際情況,認定4000元。上述確定的合理損失共計622525.5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000元(死亡傷殘費用項下110000元+醫(yī)療費用項下10000元),不足部分510245.5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進行賠償。鄧某某的合理損失能夠獲得保險公司足額賠償,其他當事人的責任不再評判。萬均國主張返還其先行墊付的40000元,已納入保險賠償范圍,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應從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中扣除,直接返還給萬均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賠償原告鄧某某630245.5元;
二、原告鄧某某返還被告萬均國40000元,此款在第一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賠償原告鄧某某630245.5元之中扣除后,直接返還被告萬均國;
三、駁回原告鄧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事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30元,由被告萬均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1350104000001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鄧某某的合理損失應由保險公司現(xiàn)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鄧某某的合理損失,根據(jù)其訴訟主張及法定的賠償范圍,并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予以評判如下:1、鄧某某主張醫(yī)療費294905.24元,經(jīng)審核其提交的票據(jù)并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認定271367.22元;2、鄧某某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0元、殘疾賠償金230626.56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年16年58%)、鑒定費5825元,有病歷資料、鑒定意見及相關票據(jù)證明,符合法定賠償項目和標準,予以認定;3、鄧某某主張營養(yǎng)費3000元,結合其傷情,認定2900元;4、鄧某某主張護理費28295.20元,應按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19047.72元(28729元/年÷365天242天);5、鄧某某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64625元,結合鑒定機構意見及相關票據(jù),認定59279元(其中住院期間2079元,康復期間助聽器費用11000元/只2只2次,維修費11000元/只2只2次30%);6、鄧某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24000元,結合其傷情,認定23200元;7、鄧某某主張財物損失2037元,沒有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亦沒有定損依據(jù),不予認定;8、鄧某某主張交通費9825.5元,結合其住院治療的實際情況,認定4000元。上述確定的合理損失共計622525.5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000元(死亡傷殘費用項下110000元+醫(yī)療費用項下10000元),不足部分510245.5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進行賠償。鄧某某的合理損失能夠獲得保險公司足額賠償,其他當事人的責任不再評判。萬均國主張返還其先行墊付的40000元,已納入保險賠償范圍,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應從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中扣除,直接返還給萬均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賠償原告鄧某某630245.5元;
二、原告鄧某某返還被告萬均國40000元,此款在第一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賠償原告鄧某某630245.5元之中扣除后,直接返還被告萬均國;
三、駁回原告鄧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事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30元,由被告萬均國負擔。
審判長:袁媛
審判員:李謙穩(wěn)
審判員:彭先炳
書記員:劉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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