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艷霞。
委托代理人李明照(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元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余坤月(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元申律師事務所實行律師。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鄧艷霞訴被告李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鄧艷霞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鄧艷霞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鄧艷霞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代理審判員 呂益波
書記員:曹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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