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某
羅傳紅(湖北群暉律師事務(wù)所)
袁某某
易海燕(湖北誠弘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委托代理人:羅傳紅,湖北群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委托代理人:易海燕,湖北誠弘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鄧某某與被告袁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鄧某某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鄧某某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鄧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150元(已減半),由原告鄧某某負擔(dān)。
本院認為,原告鄧某某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鄧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150元(已減半),由原告鄧某某負擔(dān)。
審判長:陳必華
書記員: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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