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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某某訴王某某、鄒某、咸寧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湖北佳捷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鄧某某
陳永東(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鄒某
咸寧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朱理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
張超(湖北寧華律師事務所)
湖北佳捷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中心支公司

原告:鄧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永東,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某,系鄂L12193(鄂L1709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駕駛員。
被告:鄒某,系鄂L12193(鄂L1709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名車主。
以上兩被告代理人:吳曙光,湖北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咸寧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元汽車運輸公司),系鄂L121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登記車主,組織機構代碼:56546596-4。
住所地:咸寧市賀勝路188號航天花園4-103號商鋪。
法定代表人:劉寶利,開元汽車運輸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理,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系鄂L121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投保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5101844-7。
住所地: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迎賓大道香山怡景小區(qū)。
負責人:彭松林,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超,湖北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湖北佳捷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北佳捷物流公司),系鄂L121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鄂L1709掛)登記車主,組織機構代碼:68269019-1。
住所地:咸寧市咸安區(qū)工業(yè)園。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系鄂L121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鄂L1709掛)投保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9059502-8。
住所地:咸寧市咸寧大道1號。
負責人:曾凡勝,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超,湖北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鄧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鄒某、開元汽車運輸公司、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湖北佳捷物流公司、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委托代理人陳永東,被告王某某、鄒某委托代理人吳曙光,被告開元汽車運輸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理,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張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湖北佳捷物流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在辯稱中主張的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訴訟費,對訴訟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因此,本案中,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本院通過對證據進行審查,結合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對本案認定以下事實:
2014年8月31日16時46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溫泉往馬橋方向行使至馬柏大道茶花路口處,在等候綠燈通行起步時,將路右側由右往左沿人行橫道線橫穿的行人即原告鄧某某掛倒、碾壓,造成原告鄧某某受重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咸公交字(2014)第38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使;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敝?guī)定,原告鄧某某無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被告王某某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鄧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鄧某某被送往咸寧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了79天,用去醫(yī)療費230868.92元。2014年12月8日,原告鄧某某經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咸一醫(yī)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1083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鄧某某2014年8月31日交通事故車禍傷殘程度分別為傷殘五級和兩個傷殘九級,合并賠償指數0.66,護理時限至評殘前一天,后期存在有護理依賴。原告用去鑒定費700元。2015年3月12日,原告鄧某某經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補充鑒定:原告鄧某某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護理依賴(二級護理)。
同時查明:事故車輛鄂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主車登記車主是被告開元汽車運輸公司,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掛車登記車主的被告湖北佳捷物流公司,實際車主都是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與被告開元汽車運輸公司之間是融資租賃關系,被告王某某與被告湖北佳捷物流公司之間是掛靠關系,被告王某某將事故車輛以兩被告單位名義從事道路交通運輸經營活動。2013年12月2日,被告王某某以被告開元汽車運輸公司的名義將事故車輛鄂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在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限均從2014年3月15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14日24時止,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已經賠付了原告鄧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被告王某某將事故車輛鄂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掛車(鄂L×××××掛)在被告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限從2014年4月18日零時起至2015年4月17日24時止。
還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某某已經為原告鄧某某墊付了費用53500元。庭審中,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為54500元,經原告鄧某某核對,原告鄧某某收到了53500元,多出的1000元在處理本案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門,由被告王某某自己到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本院認為: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對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咸公交字(2014)第38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查明的事實清楚,定責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王某某應承擔本次事故100%的責任;原告鄧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對原告鄧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結合相關證據和法律規(guī)定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230868.92元,根據原告鄧某某提交的住院病歷資料及醫(yī)療費票據確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3950元,根據原告鄧某某的住院天數結
合行政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50元確定即:50元/天×79天=3950元。
3、營養(yǎng)費1185元,根據原告鄧某某醫(yī)囑中需加強營養(yǎng)的要求結合其住院情況按本地標準每天15元確定即:15元/天×79天=1185元。
4、定殘前護理費6982.97元,根據原告鄧某某提交的司法鑒定書確定的定殘時間結合當地居民服務業(yè)的工資標準確定即:26008元/年÷365天×98天=6982.97元。
5、殘疾賠償金75589.80元,根據原告鄧某某的年齡、傷殘等級結合當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即:22906元/年×5年×66%=75589.8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保?br/>6、定殘后護理費104032元,根據原告鄧某某提交的司法鑒定書中確定的護理依賴等級(二級護理)結合當地居民服務業(yè)的工資標準以及原告鄧某某的傷情情況可暫定五年即:26008元/年×5年×80%=104032元。(原告鄧某某的后期護理費暫定以五年計算,時間從2014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7日止,超出此時間段原告鄧某某可結合實際情況另行主張)
7、交通費2000元,根據原告鄧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必然產生交通費的事實本院酌情確定。
8、精神損害撫慰金198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的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生活水平標準和原告的傷殘程度以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責任予以確定。
9、鑒定費700元,根據原告鄧某某提交的鑒定費票據確定。
據此,原告鄧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各項損失合計445108.69元。其中在醫(yī)療費用損失范圍內有醫(yī)療費230868.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50元+營養(yǎng)費1185元=236003.92元;在死亡傷殘損失范圍內有定殘前護理費6982.97元+殘疾賠償金75589.80元+后期護理費1040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9800元+交通費2000元=208404.77元;其他損失有鑒定費700元。
被告王某某作為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和實際車主,應當對原告鄧某某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是在被告開元汽車運輸公司融資租賃所得,事故車輛由被告王某某控制及使用,被告開元汽車運輸公司沒有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也沒有進行利益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規(guī)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本案中被告開元汽車運輸公司對原告鄧某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將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掛車掛靠在被告湖北佳捷物流公司的名下參與道路運輸經營,被告湖北佳捷物流公司作為事故車輛鄂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鄂L×××××掛)的掛靠單位和登記車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故被告湖北佳捷物流公司應當對被告王某某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于被告王某某就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向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因此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鄧某某10000元;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鄧某某110000元。對原告鄧某某超出此限額范圍的損失325108.69元,應由事故當事人按照責任比例分擔,因此被告王某某還應承擔100%的賠償責任為325108.69元,被告湖北佳捷物流公司對被告王某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由于被告王某某就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向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且不計免賠,就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掛車(鄂L×××××掛)向被告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且不計免賠,雖然被告王某某與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之間的商業(yè)保險行為屬保險法調整的范圍,但是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規(guī)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為了保護因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原告合法權益,減少理賠環(huán)節(jié),本院對該商業(yè)三者險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因此對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應當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鄧某某損失的325108.69元,應由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和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按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分別向原告鄧某某賠付162554.34元(被告王某某就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在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就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掛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因投保的主、掛車商業(yè)三者險數額一樣,為公平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和被告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各承擔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50%為162554.34元)。
綜上,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鄧某某損失12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鄧某某損失162554.34元;合計賠付原告鄧某某損失282554.34元,扣減已賠償的10000元,還應賠償272554.34元。被告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鄧某某損失162554.34元。被告王某某應當承擔的賠償部分已經由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賠償完畢,故被告王某某、湖北佳捷物流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及參照《湖北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原告鄧某某的事故損失445108.69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賠償282554.34元,扣減已經賠償的10000元,還應當賠償272554.34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賠償162554.34元。
二、被告王某某為原告鄧某某墊付的各種費用53500元,在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應賠付給原告鄧某某的435108.69元中扣減后給付被告王某某。
以上款項限賠償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鄧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988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2988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負擔50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負擔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溫泉支行;帳號:17×××89-222;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對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咸公交字(2014)第38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查明的事實清楚,定責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王某某應承擔本次事故100%的責任;原告鄧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對原告鄧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結合相關證據和法律規(guī)定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230868.92元,根據原告鄧某某提交的住院病歷資料及醫(yī)療費票據確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3950元,根據原告鄧某某的住院天數結
合行政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50元確定即:50元/天×79天=3950元。
3、營養(yǎng)費1185元,根據原告鄧某某醫(yī)囑中需加強營養(yǎng)的要求結合其住院情況按本地標準每天15元確定即:15元/天×79天=1185元。
4、定殘前護理費6982.97元,根據原告鄧某某提交的司法鑒定書確定的定殘時間結合當地居民服務業(yè)的工資標準確定即:26008元/年÷365天×98天=6982.97元。
5、殘疾賠償金75589.80元,根據原告鄧某某的年齡、傷殘等級結合當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即:22906元/年×5年×66%=75589.8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保?br/>6、定殘后護理費104032元,根據原告鄧某某提交的司法鑒定書中確定的護理依賴等級(二級護理)結合當地居民服務業(yè)的工資標準以及原告鄧某某的傷情情況可暫定五年即:26008元/年×5年×80%=104032元。(原告鄧某某的后期護理費暫定以五年計算,時間從2014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7日止,超出此時間段原告鄧某某可結合實際情況另行主張)
7、交通費2000元,根據原告鄧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必然產生交通費的事實本院酌情確定。
8、精神損害撫慰金198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的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生活水平標準和原告的傷殘程度以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責任予以確定。
9、鑒定費700元,根據原告鄧某某提交的鑒定費票據確定。
據此,原告鄧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各項損失合計445108.69元。其中在醫(yī)療費用損失范圍內有醫(yī)療費230868.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50元+營養(yǎng)費1185元=236003.92元;在死亡傷殘損失范圍內有定殘前護理費6982.97元+殘疾賠償金75589.80元+后期護理費1040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9800元+交通費2000元=208404.77元;其他損失有鑒定費700元。
被告王某某作為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和實際車主,應當對原告鄧某某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是在被告開元汽車運輸公司融資租賃所得,事故車輛由被告王某某控制及使用,被告開元汽車運輸公司沒有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也沒有進行利益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規(guī)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本案中被告開元汽車運輸公司對原告鄧某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將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掛車掛靠在被告湖北佳捷物流公司的名下參與道路運輸經營,被告湖北佳捷物流公司作為事故車輛鄂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鄂L×××××掛)的掛靠單位和登記車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故被告湖北佳捷物流公司應當對被告王某某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于被告王某某就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向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因此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鄧某某10000元;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鄧某某110000元。對原告鄧某某超出此限額范圍的損失325108.69元,應由事故當事人按照責任比例分擔,因此被告王某某還應承擔100%的賠償責任為325108.69元,被告湖北佳捷物流公司對被告王某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由于被告王某某就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向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且不計免賠,就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掛車(鄂L×××××掛)向被告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且不計免賠,雖然被告王某某與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之間的商業(yè)保險行為屬保險法調整的范圍,但是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規(guī)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為了保護因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原告合法權益,減少理賠環(huán)節(jié),本院對該商業(yè)三者險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因此對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應當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鄧某某損失的325108.69元,應由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和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按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分別向原告鄧某某賠付162554.34元(被告王某某就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在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就事故車輛鄂L×××××(鄂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掛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因投保的主、掛車商業(yè)三者險數額一樣,為公平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和被告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各承擔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50%為162554.34元)。
綜上,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鄧某某損失12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鄧某某損失162554.34元;合計賠付原告鄧某某損失282554.34元,扣減已賠償的10000元,還應賠償272554.34元。被告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鄧某某損失162554.34元。被告王某某應當承擔的賠償部分已經由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賠償完畢,故被告王某某、湖北佳捷物流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及參照《湖北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原告鄧某某的事故損失445108.69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賠償282554.34元,扣減已經賠償的10000元,還應當賠償272554.34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賠償162554.34元。
二、被告王某某為原告鄧某某墊付的各種費用53500元,在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應賠付給原告鄧某某的435108.69元中扣減后給付被告王某某。
以上款項限賠償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鄧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988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2988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負擔50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負擔500元。

審判長:陳斌

書記員:趙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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