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被告: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師范大學畢業(yè)學生,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立麗,黑龍江啟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鍋爐廠退休工人,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一審被告:鄧愛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上訴人鄧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鄧某某、一審被告鄧愛偉居住權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37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鄧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付立麗,被上訴人鄧某某,一審被告鄧愛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證認為,證據(jù)一、二、三,鄧愛偉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四,因證人王某與本案當事人均有利害關系,證明力較低,且其陳述的事實并無其他佐證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采信。
鄧某某、鄧愛偉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雖然鄧某某系本案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人,但非基于鄧某某出資購買而成為所有權人,而系基于其父母離婚時對房屋產(chǎn)權的處理。鄧某某、鄧愛偉在一審舉示證據(jù)證實,該爭議房產(chǎn)在購買時使用了鄧某某的房屋動遷款。據(jù)此可以說明,鄧某某可以享有該房產(chǎn)的所有權,也系基于其祖父鄧某某的部分出資。一審法院從鄧某某存在部分房屋出資、在爭議房屋一直居住且年事已高并不宜居住自有房屋等客觀情況的角度,從中華民族養(yǎng)老敬老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道德出發(fā),確認鄧某某仍享有對爭議房屋享有居住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民事行為應符合公序良俗的規(guī)定。鄧某某作為鄧愛偉之子、鄧某某之孫,作為受到高等教育畢業(yè)大學生,亦應傳承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敬老愛老、促進家庭和睦。故鄧某某雖然系房屋所有權人,其上訴主張鄧某某不享有居住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鄧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孔祥群
審判員 丁劍峰
審判員 唐新元
書記員: 胡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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