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委托代理人:王蘭生,河北冰溶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委托代理人:馬永輝,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鄧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欠款1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6100元(按年6%標準計算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年6%計算)自2017年9月21日至全部欠款歸還完畢止;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親戚,雙方原往來頻繁。2014年初,被告以做生意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三十萬元,并承諾短期歸還。出于親戚關系考慮,于2014年2月6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將人民幣三十萬元轉入女兒高蕓芝賬戶。2014年2月8日再由高蕓芝賬戶轉入被告賬戶三十萬元。此后,被告長期不還借款。經原告多次催促,至2015年10月20日,被告方分多次償還原告十六萬元,尚欠十四萬元未還。被告就未歸還部分書寫了借條。后原告雖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還欠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望公正裁決。被告王某某辯稱,2014年從原告處借款30萬元無異議。2015年10月20日出具的借條金額14萬元無異議。寫完借條后被告償還過原告錢,被告只欠原告借款本金2萬元,并非本金14萬元。原告主張的利息有異議,計算時間是從2015年10月20日計算,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出具的借條沒有具體還款日期,利息計算應從起訴之日起按年息6%計算。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因資金周轉,原告向被告借款30萬元,2014年2月8日原告通過其女兒高蕓芝銀行賬戶給被告轉賬30萬元,雙方就30萬元借款未進行書面約定。借款后,被告償還部分本息,2015年10月20日經原、被告確認,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條,載明:今借鄧某某現(xiàn)金拾肆萬元整¥140000。2015年11月、12月期間被告陸續(xù)償還原告利息共計2.4萬元,被告主張2.4萬元利息超出法律規(guī)定,應按本金14萬元月息3%扣除一個月利息,余款19800元應沖抵本金。原告主張2.4萬元利息為被告寫借條前長期未支付利息而給原告的補償,但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實。被告主張2017年6月30日償還原告12萬元,并提交中國農業(yè)銀行個人賬戶明細及證人梁某的證言,被告提交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個人賬戶明細顯示2017年6月30日王某某個人銀行賬戶支出兩筆共計12萬元,梁某的證言載明2017年6月30日其陪同王某某去她弟弟岳母家還錢,王某某把車停在一戶人家的門口,拎著錢袋子進了院子,大約三五分鐘后王某某空著手出來。原告對以上證據(jù)質證稱被告2017年6月30日取款12萬元,不能證實該款歸還原告,證人未明確直接還給原告的事實,亦不能證實償還原告12萬元,且證人未依法出庭作證,以上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上述事實有借條、大額支付往賬清單、客戶交易明細對賬單、中國農業(yè)銀行個人賬戶明細、證人證言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蘭生、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永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原告主張被告欠款14萬元,并有借條為證,本院對雙方的借貸關系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其已償還原告12萬元,尚欠本金2萬元,并提交其中國農業(yè)銀行個人賬戶明細和梁某的證言,但農業(yè)銀行個人賬戶明細僅證實2017年6月30日支出12萬元,不能證實12萬元給付原告,證人梁某未出庭作證,被告提交的梁某證言不能作為認定被告償還原告12萬元的事實依據(jù),并結合被告償還原告12萬元,未讓原告出具收條及未撤換借條等不合常理的客觀情節(jié),被告關于償還原告12萬元的抗辯不成立。關于2.4萬元利息一節(jié),原、被告雙方確認并出具14萬元借條后,在2個月內,被告支付利息2.4萬元明顯超出法律的規(guī)定,故被告支付的利息應以本金14萬元按年利率36%計算2個月計8400元,超出的1.56萬元應視為償還的本金,即被告尚欠原告本金為12.44萬元。原告主張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鄧某某本金12.44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0日起以12.44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22元減半收取1711元(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鄧某某負擔191元,被告王某某負擔152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并提交繳費收據(jù)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韓立芹
書記員: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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