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磊,湖北伸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胡愛華。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珞瑜路吳家灣湖北信息產業(yè)科技大廈3樓。
負責人:夏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昊,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鄧某某訴被告胡愛華、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湖北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鄧學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磊、被告胡愛華、被告人壽保險湖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胡愛華承擔全部責任,原告鄧某某不承擔責任,該認定客觀、真實,是認定本案事實和責任的有效證據(jù)。原告鄧某某因該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鄧某某有固定工作單位和收入,被告人壽保險湖北公司提出按農林牧副漁業(yè)計算其誤工收入的請求,不予采納。診斷證明書中診斷意見有加強營養(yǎng),被告人壽保險湖北公司提出營養(yǎng)費無醫(yī)囑不予計算的意見,不予采納。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60元∕天予以計算。原告鄧某某居住和工作都在城鎮(zhèn),殘疾賠償金,應當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被告胡愛華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造成原告鄧某某受傷,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胡愛華在人壽保險湖北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被告人壽保險湖北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鄧某某的損失,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由于原告鄧某某各項損失有435925.10元,人壽保險湖北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20000元(未扣除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310013.08元(已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5912.02元),合計430013.08元,扣減湖北公司已付醫(yī)療費10000元,實付420013.08元。被告胡愛華承擔10%非醫(yī)保用藥即5912.0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原告鄧某某支付保險賠款420013.08元。
二、被告胡愛華賠償原告鄧某某損失5912.02元。
三、駁回原告鄧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本案受理費7914元,由被告胡愛華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
審判員 鄧學斌
書記員: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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