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孝感市北京路7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0732733437M。
主要負責人:劉理利,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艷,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國慶,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鄧某某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孝感分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艷、余國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鄧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為原告補繳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原告工作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繳費標準由社保局核定);2、判令被告歸還原告的人事檔案;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30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1月從被告的分支機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陸支公司調(diào)到被告處工作,雙方于2011年1月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第11條明確約定雙方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2015年3月,被告因內(nèi)部人事改革,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關系,但一直扣押原告的人事檔案。2017年9月18日,原告到社保部門辦理社保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時發(fā)現(xiàn),被告自2011年1月至解除勞動關系時一直沒有為原告繳納養(yǎng)老保險。次日,原告向孝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辯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已解除勞動關系,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申請勞動仲裁,已超過了仲裁時效及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原告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城支公司(以下簡稱應城支公司)關于社會保險的勞動爭議一案,已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結(jié)案,原告再行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規(guī)定。2014年12月31日,原告與應城支公司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約定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城支公司向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經(jīng)濟補償金、醫(yī)療保險費、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合計129504元,原告放棄其他所有訴求。2015年1月6日,原告從被告處領取金額為129504元的轉(zhuǎn)賬支票。可見,原告與應城支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已終止了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終止前應由保險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已支付給了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3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另外,原告的人事檔案并不在被告處。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鄧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六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對其有異議,認為未提供原件,且支付的金額是129504元,而不是112368元,本院認為,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認可向原告鄧某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原告鄧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七申請表,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對其有異議,認為未提供原件,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其系復印件,且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不予認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3、原告鄧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八完稅證明,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對其有異議,認為其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其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4、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一(2014)鄂孝感中民三終字第00137號民事調(diào)解書,原告鄧某某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被告一直沒有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本院認為,其屬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原告鄧某某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5、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二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轉(zhuǎn)賬支票存根,原告鄧某某對其有異議,認為其不能證明被告為原告繳納了社會保險,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沒有蓋公章,屬于個人行為,本院認為,原告鄧某某認可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且并未否認領取轉(zhuǎn)賬支票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鄧某某與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應城支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已經(jīng)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調(diào)解結(jié)案,其后應城支公司又于2014年12月31日與原告鄧某某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雙方勞動關系于2014年12月31日解除、應城支公司向其支付包括養(yǎng)老保險費在內(nèi)的經(jīng)濟補償金129504元,原告鄧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從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處領取補償款129504元的事實清楚。依照法律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原告鄧某某與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于2014年12月31日解除,其至2017年9月19日申請勞動仲裁,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且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按照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的約定向原告鄧某某支付了包括養(yǎng)老保險費在內(nèi)的經(jīng)濟補償金129504元,其再行要求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為其補繳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向其支付賠償金3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告鄧某某認為被告人壽孝感分公司扣押其人事檔案,亦沒有事實依據(jù)。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鄧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余月明
書記員:朱蕓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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