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洋
李某某
原告鄧某洋(別名鄧旭),農(nóng)民。
被告李某某。
原告鄧某洋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鄧某洋以被告李某某出具的借條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進行反駁和抗辯,由此產(chǎn)生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負擔,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被告未按期還款,應承擔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鄧某洋借款3萬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鄧某洋以被告李某某出具的借條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進行反駁和抗辯,由此產(chǎn)生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負擔,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被告未按期還款,應承擔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鄧某洋借款3萬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偉
審判員:陳林
審判員:王勝昌
書記員:張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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