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鄧某某,女,生于1980年3月13日,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舒炎,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某某,男,生于1956年11月25日,漢族,住湖北省監(jiān)利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燭,男,生于1981年8月6日,漢族,住湖北省監(jiān)利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藝,女,生于1983年8月29日,漢族,住武漢市洪山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瓊,女,生于1985年9月6日,漢族,住湖北省監(jiān)利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賢進,女,生于1989年5月8日,漢族,住湖北省監(jiān)利縣。
上列五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令新,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鄧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羅某某、羅燭、羅藝、羅瓊、蘇賢進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5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鄧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舒炎、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令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鄧某某上訴請求:撤銷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566號民事判決,本案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沒有妥善處理與騰退房屋有關(guān)的裝修補償?shù)氖乱?,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羅某某、羅燭、羅藝、羅瓊、蘇賢進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騰遷所租原告位于荊州××××組(地祥小區(qū))的房屋;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自2017年3月2日起至被告騰遷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認定的事實:羅某某與其配偶蘇兆桂育有子女四人,即原告羅燭、羅藝、羅瓊、蘇賢進,位于荊州××××組(地祥小區(qū))的房屋(房產(chǎn)證號為荊州房權(quán)證荊字第××號)系原告羅某某、蘇兆桂、羅燭共同共有,蘇兆桂于2010年11月3日去世后,五原告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遺產(chǎn)分割。2010年12月1日,原告羅某某、羅藝、羅瓊、蘇賢進出具委托書,共同委托原告羅燭對該房屋進行管理并負責對外出租事宜。
2013年3月2日,原告羅燭與被告鄧某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于2015年3月2日續(xù)簽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原告)將座落于荊州××××組(地祥小區(qū))西起第一排第一戶的房屋出租給乙方(被告)用于酒樓經(jīng)營,租期2年,自2015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止,年租金10萬元。乙方因使用需要,在征得甲方同意且不影響房屋整體結(jié)構(gòu)的前提下,可以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租賃期滿后,依附于房屋(不可分拆、分拆會影響房屋整體美觀和使用效果)的裝修歸甲方所有,對乙方的該裝修裝飾投入,甲方不給予任何經(jīng)濟補償。若乙方騰遷時故意損毀前述裝修的,則由乙方予以賠償。租賃期滿后,乙方應當依約騰遷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延交付,否則,甲方有權(quán)向有關(guān)國家機關(guān)提存。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此外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也依約交付了租金。2016年12月,原告羅燭以函件和短信的方式數(shù)次通知被告,將在合同租期屆滿后收回自用,不再出租。合同租期屆滿后,被告仍要求續(xù)租房屋,且拒絕騰退,雙方協(xié)商未果而引起訴訟。
一審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租賃期間屆滿后,被告應按約定返還租賃物。被告不按時返還租賃物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應予賠償,該損失法院酌定以雙方約定的年租金10萬元的標準確定,即每日為273元。被告辯稱的意見無理,法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三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位于荊州××××組(地祥小區(qū))的房屋(房產(chǎn)證號為荊州房權(quán)證荊字第××號)騰退給原告羅某某、羅燭、羅藝、羅瓊、蘇賢進;二、被告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羅某某、羅燭、羅藝、羅瓊、蘇賢進的損失(自2017年3月2日起按每日273元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審中,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證明上訴人對涉案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價款。本院認為該證據(jù)不屬于新證據(jù)。二審除對一審認定的事實確認外,還補充查明,涉案合同約定,合同期滿后,除甲方收回自用外,若繼續(xù)對外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quán)。荊州市荊州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于2016年10月19日通告,涉案房屋屬于荊州區(qū)城北快速路項目征收范圍。
本院認為,租賃期間屆滿后,上訴人應按約定返還租賃物。因涉案房屋屬于荊州區(qū)城北快速路項目征收范圍,涉案房屋租賃期間屆滿后,被上訴人收回涉案房屋后既不能自用,也不能繼續(xù)對外出租,上訴人遂喪失了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quán)。上訴人所提裝飾裝修補償問題可另行主張權(quán)利。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上訴人鄧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元亮 審判員 陳時中 審判員 韓秀士
書記員:邱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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