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建忠,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俊、王洪武(代理權限:一般代理),四川元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白安陵,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郭連峰(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加訴訟、調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湖北五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彭釗(代理權限:代為參加訴訟、提起反訴、上訴,代收法律文書),湖北隆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隧集團)與被告(反訴原告)白安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程朝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孫峻、李小輝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3月20日、4月16日、6月30日,2016年3月22日四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俊、王洪武,被告白安陵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連峰、彭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5年6月28日,道隧集團從原業(yè)主湖北隨岳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處中標隨岳高速公路隨淮段第SYBLJ-6合同段一期土建工程,中標價96173544元。道隧集團向湖北隨岳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保證金460萬元。道隧集團中標該工程后,湖北省交通運輸廳與原業(yè)主湖北隨岳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協(xié)商變更業(yè)主,在協(xié)商過程中,2006年6月7日道隧集團與白安陵簽訂《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1、道隧集團與原業(yè)主簽訂的湖北隨岳北高速公路一期土建工程第六合同段工程承包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工程轉由白安陵承包施工,該項目合同金額96173544元。2、工期、工程質量按業(yè)主的要求執(zhí)行。3、雙方共同組建項目部,道隧集團委派一名財務監(jiān)督人員,工資由白安陵按月發(fā)放。4、道隧集團在工程所在地開設專用帳號,業(yè)主劃拔的工程款進入該帳號,確保工程款??顚S?。5、業(yè)主所需履約保函和動員預付款保函由道隧集團負責開具,所需費用由白安陵支付。6、白安陵支付履約保證金460萬元。7、白安陵向道隧集團支付項目合同總造價4.5%的管理費(不含其他稅費),并約定了管理費的支付方式。8、道隧集團有權對白安陵派駐項目部的人員進行審查,對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資金流向、勞務分包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及指導。9、對業(yè)主方發(fā)現(xiàn)的問題,道隧集團要求白安陵整改的,整改后達不到要求的,道隧集團有權收回項目的施工權。10、道隧集團負責與業(yè)主進行工程款計量劃拔與結算。11、道隧集團協(xié)助白安陵組建項目部,為白安陵提供業(yè)主所需要的手續(xù)和印章。12、白安陵負責支付本項目所發(fā)生的各種賦稅(含所得稅)等。2006年10月湖北交通運輸廳收回該工程項目,成立湖北省隨岳中高速公路建設管理處(后變更為湖北省交通運輸廳隨岳高速公路管理處)作為該工程的發(fā)包人,與道隧集團達成口頭協(xié)議,并就開工前的準備、工程質量、施工要求于2006年10月15日形成了兩個會議紀要,白安陵參與了協(xié)商。2006年12月7日、2007年2月7日,道隧集團與湖北省隨岳中高速公路建設管理處補簽了兩份《合同協(xié)議書》,該兩份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工程量、工程造價、工期與道隧集團2005年6月28日中標工程一致。2006年10月14日,道隧集團與白安陵根據(jù)其與湖北省隨岳中高速公路建設管理處達成的口頭協(xié)議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一、白安陵代道隧集團退還原施工隊伍的保證金250萬元,賠償原施工隊伍損失32萬元,清退原施工隊伍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白安陵負擔;二、原合同約定白安陵在二個月內向道隧集團支付履約保證金460萬元和項目建設費40萬元,共計500萬元,扣除白安陵已支付的120萬元和清退原施工隊伍保證金250萬(含未退),以及道隧集團應賠償原施工隊伍損失32萬元,共計402萬元,下欠98萬元,白安陵應于當年11月15日前付清;三、道隧集團向原業(yè)主湖北隨岳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的460萬元保證金由白安陵負責追償,追回的460萬元本金由白安陵所有,抵扣道隧集團退還白安陵支付的履約保證金460萬元,若不能追回,白安陵向道隧集團支付的460萬元保證金道隧集團不再退還;四、原項目部的設備由白安陵購買和接管,并支付款項;五、從簽訂本協(xié)議之日起用道隧集團隨岳項目部名義對外發(fā)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白安陵負責?!堆a充協(xié)議》簽訂后,白安陵按照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清退原施工隊伍,并按業(yè)主的要求組建湖北省隨岳高速公路隨淮段一期工程第6合同段道隧集團工程公司項目部(本文簡稱項目部),道隧集團派其公司副總經理江萬剛監(jiān)管項目部財務。隨后,白安陵又將涉案工程全部分解分包給多個施工隊施工,其中,以項目部名義分別與梁紅林、林正澤、付亞奎、劉軍、羅士平、代軍(后轉萬東)、宋道亮、潘寧波等8人簽訂了《施工勞務承包合同》,將涉案土建主體工程分包給該8人組建的8個施工隊施工。按業(yè)主要求2007年3月開工,到2008年9月涉案土建主體工程基本完工。期間,道隧集團與白安陵發(fā)生矛盾,于2008年8月17日,由道隧集團法定代表人楊建忠召集包括白安陵、江萬剛、沈江華在內的項目部全體人員開會,并形成會議紀要:一、工作劃分:1、白安陵負責楊奇案件和萬東案件及前期遺留問題的處理;參與對下施工單位未定價工程的定價及價格調整;參與工程資金分配(委托沈江華);2、江萬剛負責本項目的全面工作。二、財務管理:1、白安陵、江萬剛不能在項目部財務借款,由本人墊付運作后由楊建忠簽字列銷,項目部其他人員報賬由江萬剛簽字列銷;2、項目資金安排由江萬剛、沈江華、黃國鵬、陳希漢商議決定;3、未定價工程的定價及價格調整由江萬剛、沈江華、黃國鵬、陳希漢商議決定。三、項目部人員調整由江萬剛提出,由江萬剛、沈江華、黃國鵬、陳希漢四人小組研究決定。后道隧集團與白安陵仍存在矛盾,道隧集團認為白安陵侵占項目部資金,白安陵及其聘請的財務管理人員沈江華、沈建立、付慧琴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已構成犯罪,于2009年1月20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于2009年1月21日對白安陵、沈江華、沈建立、付慧琴以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立案偵查,2009年2月8日對白安陵刑事拘留,同日,對沈江華在項目部的辦公室進行搜查并提取由沈江華保管的項目部財務票證資料、會計憑證69本,賬本9本,報表2本和散票1包。2009年3月18日對白安陵執(zhí)行逮捕,期間還對沈江華、付慧琴等采取了強制措施。后因檢察機關認為證據(jù)不足,2010年3月26日對白安陵取保候審并釋放,2011年3月26日解除取保候審,2014年3月24日以發(fā)現(xiàn)不應對白安陵追究刑事責任為由撤銷案件。白安陵被羈押后,項目部由江萬剛全面負責,繼續(xù)安排施工隊完成涉案工程項目的缺陷修復、綠化、排水、邊坡防護等后續(xù)及附屬工程,與業(yè)主和各施工隊進行結算,2009年6月26日與二、三期工程一起向業(yè)主交工并驗收,2011年12月與業(yè)主湖北省隨岳中高速公路建設管理處結算,確認涉案工程審定結算總造價為142131951元。期間,公安機關將從沈江華處搜查提取的原項目部賬務賬本資料移交現(xiàn)項目部。
另查明:白安陵為履行雙方簽訂的《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共向道隧集團支付保證金452萬元、支付履約保函費384694元、支付管理費315萬元。2007年,白安陵作為道隧集團的委托代理人,以道隧集團為原告,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向湖北隨岳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追償?shù)浪砑瘓F支付的保證金460萬元。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2009年7月1日、7月24日、8月26日、9月17日湖北隨岳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涉案項目部退回460萬元保證金,另支付損失30萬元,共計490萬元。
還查明:2012年4月,白安陵被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后,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道隧集團退還履約保證金,經本院(2012)鄂隨州中民二初字第00008號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鄂民一終字第00083號民事判決,判令道隧集團向白安陵返還履約保證金452萬元,同時認定:1、本案涉案《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名為內部承包,實為整體轉包,且將涉案工程轉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白安陵,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強制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2、白安陵為本案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3、道隧集團為本案涉案工程轉包共收取管理費315萬元;4、本案涉案工程2008年9月整體竣工等。該案經本院執(zhí)行,從業(yè)主湖北省交通廳隨岳高速公路管理處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扣劃462萬元(包括訴訟費、執(zhí)行費)。2013年底,白安陵又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在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對湖北省交通廳隨岳高速公路管理處提起訴訟,以該管理處欠付工程款為由,請求該管理處直接向其支付下欠工程款,該案經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隨縣民初字第01443號民事判決,判令湖北省交通廳隨岳高速公路管理處直接向實際施工人白安陵支付下欠工程款1812850元。至此,業(yè)主方通過向項目部付款及為履行生效判決,代道隧集團及項目部向實際施工人等付款等方式,已支付完全部工程款142131951元。
另根據(jù)道隧集團申請,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委托湖北弘信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對道隧集團提供的涉案項目部財務會計賬目進行了會計審計,湖北弘信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出具了鄂弘會審(2016)015號審計報告,結論為:(一)涉案道隧集團提供的會計帳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記載和反映的數(shù)據(jù)是真實的,會計帳薄的設置是完整的。特別是涉及白安陵管理期間涉案項目部的會計帳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無篡改會計數(shù)據(jù)、更改(換)會計帳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的現(xiàn)象。但在成本核算、原始發(fā)票的使用等方面與會計核算規(guī)范化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二)截止審計基準日,涉案項目部資產總額16395721.77元。其中:(1)貨幣資金14052.17元(現(xiàn)金7983.24元、銀行存6068.93元),(2)應收帳款6525541.00元(業(yè)主欠付工程款、質保金),(3)其它應收款9037212.26元(其中:白安陵管理期間應收未收回8348605.27元,道隧集團管理期間應收未收回688606.99元),(4)預付帳款803916.34元(白安陵管理期間預付貨款未結算收回803916.34元),(5)固定資產凈值15000.00元。負債總額14584181.06元,其中:(1)應付帳款692021.97元,(2)應交稅費628910.30元,(3)其它應付款13263248.79元。所有者權益1811540.72元。(三)白安陵管理期間(2009年2月8日前)項目部領取工程款及向梁紅林等8個施工隊及其以外施工隊支付工程款情況:白安陵管理期間(2009年2月8日前),項目部共收到業(yè)主支付的工程款、備料款、預付工程款107492471元。共向施工隊支付工程款99186584.65元,其中:(1)支付梁紅林等8個施工隊工程款88311573.00元(其中:白安陵管理期間簽定合同,工程尚未完工工程款79251248.12元,白安陵管理期間簽定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工程款9060324.88元),(2)支付梁紅林等8個施工隊以外的施工隊工程款10875011.65元(其中:白安陵管理期間簽定合同,工程尚未完工工程款6536060.78元,白安陵管理期間簽定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工程款4338950.87元)。(四)道隧集團管理期間(2009年2月8日后),項目部各項收入及付款情況:道隧集團管理期間(2009年2月8日后),項目部各項收入來源42990436.14元。其中:(1)白安陵管理項目部期間轉入現(xiàn)金865838.26元,(2)白安陵管理項目部期間轉入銀行存款11531.70元,(3)業(yè)主支付工程款29240160.00元(工程計量收入41056924.00元,扣除白安陵管理期間業(yè)主預付備料款8178929.00元及未付工程款3637835.00元,實際業(yè)主收到支付工程款29240160.00元),(4)業(yè)主退履約保證金4900000.00元,(5)業(yè)主退質量保證金1923471元,(6)借款(道隧集團)4274435.18元,(7)其它收入1775000.00元(大悟縣廣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退款1000000.00元,荊門法院退款640000.00元,固定資產變價收入135000.00元)。支付各種款項42976383.97元,其中:(1)支付工程款23266951.01元,(其中:支付白安陵管理期間已簽合同,工程尚未完工,需繼續(xù)施工工程款16945969.59元,支付由道隧集團簽定施工合同并已完工工程款6021177.50元),(2)工程施工費用993194.50元(其中:有異議費用19352.50元),(3)支付白安陵管理期間應付而未付的材料等款項8183393.36元,(4)歸還借款1205382.00元,(5)歸還白安陵管理期間業(yè)主預付工程款及備料款3122234.00元(其中:歸還業(yè)主預付工程款3000000元,歸還預付備料款122234.00元),(6)管理費用3348586.85元(其中:有異議費用243905.72元),(7)繳納稅金1547266.64元,(8)營業(yè)外支出935000.00元(其中:支付大悟縣廣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利息430000.00元、支付武漢義興工貿發(fā)展有限公司利息500000.00元、其它支出5000.00元),(9)其它應收款388803.07元,(10)其它支出39572.54元。結余貨幣資金14052.17元。(五)梁紅林等8個施工隊應得工程款及已領工程款情況:梁紅林等8個施工隊應得工程款104232781.88元,已領工程款104051308.44元,其中:白安陵管理項目部期間向梁紅林等8個施工隊支付工程款88311573元,道隧集團管理項目部期間向梁紅林等8個施工隊支付工程款15739735.43元。涉案項目部欠付梁紅林等八個施工隊工程款181473.44元。(六)涉案工程盈、虧及道隧集團收取管理費情況:涉案工程實現(xiàn)利潤2415387.62元,應交所得稅603846.91元,稅后凈利潤1811540.71元。項目部計提上交道隧集團管理費4142356.00元,實際上交300000.00元,欠交3842356.00元。其計提的上交道隧集團管理費4142356.00元,全部沖減施工成本,已上交道隧集團管理費300000.00元,沖減應付道隧集團墊(支)付款項。(七)道隧集團向涉案項目部墊(支)付款項情況:截止審計基準日,道隧集團共為涉案項目部墊(支)付各種款項10861722.48元。涉案項目部共歸還道隧集團各種墊付、材料款2445382.00元,涉案項目部應付道隧集團調撥鋼材款、墊付工程款及費用8416340.48元(應付帳款467050.00元、其它應付款7949290.48元)。道隧集團因本次審計支付鑒定費426000元。
2014年5月,道隧集團以其公司為涉案工程共向項目部墊付資金1200余萬元,及業(yè)主退還其公司保證金490萬元亦用于項目部支出為由,向本院起訴(原訴訟至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因該院沒有管轄權而移送本院審理),要求白安陵作為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予以返還,白安陵遂以其為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涉案工程款全部應歸其所有,而道隧集團在其被羈押期間侵占了涉案工程款為由,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道隧集團返還,由此成訴。
本院認為,本案涉案工程,道隧集團中標后以內部承包為名全部轉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白安陵,白安陵轉包后,又以勞務承包等為名將全部工程肢解后再次分包給多個沒有施工資質的個人組建的施工隊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等強制性規(guī)定,涉案《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補充協(xié)議》、《施工勞務承包合同》依法均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關于本案雙方的訴訟請求問題。一、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道隧集團將全部涉案工程轉包給白安陵后,其收取的全部涉案工程款均應支付給白安陵。二、涉案工程的具體施工責任、與各分包單位工程款的結算及付款均屬于白安陵的權利和責任。三、本案在白安陵被公安機關羈押后,項目部由道隧集團委派的其公司工作人員接管(本文簡稱現(xiàn)項目部),現(xiàn)項目部的一切經營管理及付款行為,均未經白安陵或其委托人參與或授權,期間支付的款項,除道隧集團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中支付的相關款項及費用是為完成涉案工程之必要、合理且不損害白安陵利益的部分外,對白安陵不發(fā)生效力,由此造成的道隧集團損失由其自負。四、關于審計結論。本案審計結論雖依法定程序作出,但該審計結論僅系會計賬目審計,審計依據(jù)僅憑道隧集團提供的涉案項目部的財務會計賬目資料,對相關應收應付款未經函證、對相關結算及付款依據(jù)未經審核,故本院對其中未經函證的應收應付款部分以及缺乏充分合理依據(jù)的結算和付款部分不予采信,對其它部分予以采信。據(jù)此,(一)根據(jù)審計結論,現(xiàn)項目部已代白安陵支付的款項:1、白安陵管理期間應付而未付的材料等款項8183393.36元;2、歸還借款1205382.00元;3、歸還白安陵管理期間業(yè)主預付工程款及備料款3122234.00元;4、繳納稅金1547266.64元。以上四項共計14058276元,屬白安陵應承擔的付款責任,現(xiàn)項目部代為支付行為對白安陵發(fā)生效力。(二)現(xiàn)項目部支出的管理費用3348586.85元,因白安陵被錯誤羈押本因道隧集團的錯誤控告引起,且白安陵被羈押并不影響其相應的民事權利,道隧集團在白安陵被羈押后對現(xiàn)項目部的管理行為,未經白安陵或其委托人授權,實際構成對白安陵的侵權,因此支出的管理費用,應由道隧集團自負。(三)現(xiàn)項目部支付的其它工程款及費用,因現(xiàn)項目部與各施工單位的結算及付款未經白安陵或其委托人的授權,道隧集團在本案中亦未提供充分的相關結算原始施工日志、工程量簽證單、工程造價審計資料等證據(jù)證明相關支付行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故該部分支出款項應由道隧集團自負。四、道隧集團為涉案工程墊付的工程款及材料款等款項,白安陵應該返還。五、業(yè)主退還保證金490萬元,根據(jù)已生效判決確認道隧集團僅應向白安陵返還452萬元,包括訴訟費執(zhí)行費共計462萬元,由本院執(zhí)行部門從業(yè)主欠付工程款及質保金中已執(zhí)行到位,道隧集團未直接向白安陵支付,據(jù)此,該490萬元仍應作為項目部收入,其中多余的28萬元,可轉為道隧集團的墊付款。六、審計結論涉及業(yè)主的欠付工程款及質保金、應付白安陵履約保證金部分,因白安陵已通過另案生效判決執(zhí)行到位,不再對白安陵重復支付。綜上,1、白安陵應返還道隧集團為涉案工程墊付的工程款、材料款等款項計8696340.48元(審計結論確認的墊付款8416340.48元+墊付履約保證金返還白安陵后多余款28萬元);2、道隧集團應支付白安陵工程款28932160.14元(審計結論現(xiàn)項目部各項收入共計42990436.14元-現(xiàn)項目部代付而應由白安陵承擔付款責任的支出14058276元)。
關于審計結論提及的涉案工程應收款和應付款問題。因相關審計結論數(shù)據(jù)未經函證,是否真實有待證實,且相關應收款能否收回尚不確定,故本案不作處理,雙方當事人應配合清收與結算,如仍有爭議,可另案主張。
關于道隧集團提出審計結論漏列其公司墊付款項5筆計1112226.31元的理由,因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道隧集團庭審辯稱根據(jù)涉案項目部2008年8月17日的會議紀要實際已解除了與白安陵間的合同關系的問題,因既不符合解除合同的形式要件,亦與會議紀要的內容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白安陵辯稱涉案工程已于2008年9月完工的理由,雖有生效判決及道隧集團與業(yè)主簽訂的結算文件支持,但道隧集團庭審中已提出業(yè)主下發(fā)的施工文件等充分相反證據(jù)反駁,故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道隧集團因涉案審計支出的鑒定費問題。因本案爭議系因道隧集團越權對涉案項目部的管理引起,道隧集團對其提供的涉案財務賬目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本應負舉證責任,因此啟動審計而支付的鑒定費用,應由道隧集團負擔。
關于道隧集團收取的管理費問題。首先,關于道隧集團收取管理費的數(shù)額。審計結論數(shù)額為30萬元,道隧集團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書面陳述的數(shù)額為180萬元,已生效判決認定和江萬剛原在公安機關陳述的數(shù)額為315萬元,各數(shù)額均不相符,故本院采信生效判決確認的數(shù)額315萬元,審計結論將其中30萬元已沖抵道隧集團的墊付款,實際收取管理費數(shù)額為285萬元。其次,關于道隧集團收取管理費的處理。本案道隧集團違法轉包,因此收取的管理費本應依法沒收,但考慮道隧集團確為管理涉案工程支出了一定人力、物力成本,其在白安陵被羈押后為管理涉案工程支出的管理費用本院亦判令由其自負,故本院不再予以沒收。但道隧集團將如此巨額的工程轉包給無任何資質白安陵個人,又放任層層違法轉包,嚴重違反建筑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擾亂建筑市場秩序,本院將建議相關建筑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另關于涉案工程利潤問題。雖然審計結論認為涉案工程賬面存在180余萬元利潤,但同時認為賬面存在900余萬元應收款,該部分應收款是否能收回尚存在不確定因素,故不足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因涉案工程獲取了非法利潤。
綜上,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白安陵返還原告(反訴被告)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墊付的工程款、材料款共計8696340.48元;
二、原告(反訴被告)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訴原告)白安陵工程款28932160.14元;
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和被告(反訴原告)白安陵的其它反訴請求。
上述判決一、二項相抵,原告(反訴被告)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被告(反訴原告)白安陵支付工程款20235819.66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債務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087元,反訴費103020元,訴訟財產保全費10000元,共計237107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000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白安陵負擔37107元;鑒定費4260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繳款人采用銀行轉賬、銀行匯兌等方式繳款的,繳款時必須在銀行憑據(jù)用途欄內簡要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收款人: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2101040000369-1,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程朝暉 審判員 孫 峻 審判員 李小輝
書記員:李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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