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797號民事判決的原告、(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961號民事判決的被告]:通城縣紅星紙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興漢,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四國,湖北泰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797號民事判決的被告、(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961號民事判決的原告]:熊友生(又名熊幼生)。
委托代理人:杜安。
上訴人通城縣紅星紙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熊友生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797號、9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紅星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rèn)為,上訴人紅星公司申請撤回上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徐金美
審判員 徐慶
審判員 胡應(yīng)文
書記員: 熊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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