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城縣亞某玻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亞平,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水生,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城縣人,住本縣。
委托代理人吳四國,湖北泰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旺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城縣人,住本縣。系被告吳某之父。
本院在審理原告通城縣亞某玻纖有限公司與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通城縣亞某玻纖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胡 波 審 判 員 陳左孟 人民陪審員 曾世希
書記員: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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