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遠安縣鳴鳳鎮(zhèn)肖記糧油店,住所地遠安縣鳴鳳鎮(zhèn)鳴鳳大道**號,注冊號420525600254785。
經(jīng)營者:王承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遠安縣,
委托代理人:肖傳庚(特別授權代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遠安縣,
委托代理人:程友橋(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力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宜昌宜某某糧油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崗區(qū)東站路東側-城鄉(xiāng)路北側三峽物流園D1區(qū)0981-0982,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王先,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ㄌ貏e授權代理),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西陵區(qū),
原告遠安縣鳴鳳鎮(zhèn)肖記糧油店與被告宜昌宜某某糧油商貿有限公司、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被告劉某某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裁定中止審理。2018年10月18日原告遠安縣鳴鳳鎮(zhèn)肖記糧油店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遠安縣鳴鳳鎮(zhèn)肖記糧油店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遠安縣鳴鳳鎮(zhèn)肖記糧油店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26元,減半收取613元,由原告遠安縣鳴鳳鎮(zhèn)肖記糧油店負擔。
審判員 張冬云
書記員: 劉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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