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遷西縣栗某公交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遷西縣喜峰南路東側臺頭村北側。
法定代表人:褚瑞剛,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洪偉,男,該公司安全科科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華,男,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豐潤區(qū)姜家營村豐董公路南側。
法定代表人:張健純,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久東,男,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潤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豐潤區(qū)曹雪芹東大街**號。
負責人:李磊,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遷西縣栗某公交有限公司與被告甄某某、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潤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冀0227民初258號民事判決,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冀02民終134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發(fā)還我院重審。本院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8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遷西縣栗某公交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洪偉、李志華,被告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久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酵⒓釉V訟。被告甄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遷西縣栗某公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412389元、公估費34991元、施救費1050元。2、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停運損失241412.5元(445日×542.5元)、停運損失公估費3500元。3、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公交車運營補助款60000元。事實及理由:2016年2月6日14時許,被告甄某某駕駛×××號、×××重型半掛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碾唐線遷西縣喜峰南路汽車站路段,與王紅偉停在路邊的×××號大型普通客車載乘車人高振安、高志遠、張紅偉、溫術芹相撞,致使×××號大型普通客車又與路邊國網(wǎng)冀北電力有限公司遷西縣供電分公司路燈桿相撞,造成王紅偉、高振安、高志遠、張紅偉、溫術芹受傷、雙方車輛及路燈桿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由被告甄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紅偉、高振安、高志遠、張紅偉、溫術芹無事故責任。原告系×××號大型普通客車的所有權人。經(jīng)公估公司評估原告車輛損失為412389元、停運損失每日為542.5元,原告另支付車輛損失公估費34991元、施救費1050元、停運損失公估費3500元。被告跨世運輸公司系×××號、×××重型半掛車實際所有人,被告甄某某系跨世運輸公司司機,此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105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主車1000000元、掛車50000元),事故在保險期間。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提起訴訟。
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5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主車1000000元、掛車50000元),對原告合理合法的訴請,同意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訴請的停運損失、停運損失公估費、運營補助款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屬于保險的責任免除項目,應由實際侵權人賠償。
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辯稱,被告甄某某系公司聘用的司機。我公司系×××號、×××重型半掛車實際所有人,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在保險期間,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全部賠償,包括原告訴請的第一項、第二項。對于第三項損失,不屬于法律賠償?shù)捻椖浚硗庠嬷鲝埖耐_\損失,依照法律規(guī)定,只賠償其修理期間的停運損失。
被告甄某某既未提交答辯和證據(jù),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遷西縣栗某公交有限公司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1、事故認定書;證2、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證3、保單;證4、車輛公估報告書一份;證5、車輛公估費票據(jù)一份;證6、施救費票據(jù)一份。證7、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停運損失公估報告一份,證明公估公司對停運損失的認定;證8、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汽車銷售維修有限公司維修證明一份,證明車輛進場維修期間2016年2月8日至2017年4月28日,總計445天;證9、公估費發(fā)票一份,證明開支停運損失鑒定費3500元。證10、遷西縣法院選擇對外委托機構通知書一組和快遞回執(zhí)復印件,證明法院技術室通知三被告參加搖號選擇鑒定機構;證11、修理清單,證明修理各項損失;證12、冀財資環(huán)[2016]20號文件,證明事故車輛正常運行,可獲得補貼60000元。
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提供的證據(jù)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投保單、投保提示、投保人(被保險人)聲明、我司委托的相關機構對原告車損的公估報告,證明被告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在為其車輛投保時我司就免責條款已經(jīng)對其進行了明確告知,其公司認可,并加蓋公章交納保險費。公估報告證明,我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定損為287000元。
被告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質證意見為:車輛損失公估時未通知我公司,程序違法,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對評估費票據(jù)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因為鑒定程序不合法,故公估費不予認可。停運損失的公估報告,同樣存在程序問題,不予認可。對于日停運損失的數(shù)額,不具有客觀性。施救費票據(jù)沒有異議。對于原告提供的河北省財政廳的文件,請法院核實原件。原告主張的停運補助款,本案中原告主張了停運損失,因此屬于重復主張,此款是否補貼,需由財政部門出具證明,證實該補貼款確實沒有得到。另,原告要求被告賠償?shù)耐_\損失,我方認為,只賠償修理期間的停運損失。根據(jù)公估報告工時費只有35770元,而其評估的維修配件款是377619元,原告未提交修車證明,因此不能確定修車的時間,原告的該主張不能成立。
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質證意見為:對車輛損失的公估報告有異議,公估的數(shù)額過高,顯失公平,原告未提交修理票據(jù),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失。公估費數(shù)額過高,且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施救費無異議。停運損失不屬于原告的直接損失,應為間接損失,且屬于保險免賠部分,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原告提交的停運損失公估報告沒有通知我司參加公估過程,程序不合法,并且公估機構強大公司業(yè)務許可證記載的業(yè)務范圍只有保險標的檢驗、估價、查勘、殘值處理,而沒有對應停運損失這種預期利益損失的業(yè)務資格,并且該公估報告第七條價格評估方法第一款每日停運損失費用中有燃料費用一項,而原告車輛為電動車,不需要加注燃料,說明強大公司并不專業(yè),所以我司認為強大公司不具備公估停運損失的資質。因此我司對該份公估報告不認可。公估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對于維修證明根據(jù)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單位出具的證明應當有單位負責人的簽字,且需要加蓋單位的公章,原告提交的維修證明僅加蓋了業(yè)務專用章,顯然該章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對外使用的公章,且沒有單位負責人的簽字,不具有合法性。并且原告也沒有提交所謂的唐某交運維修公司具有維修、電動車輛的相應資質的證據(jù)。因此我司對維修證明不予認可。對于快遞回執(zhí)單原告提交的回執(zhí)單系打印件,未加蓋相應的公章,對真實性不認可,并且該回執(zhí)單內(nèi)容模糊不清,也不能顯現(xiàn)我司已經(jīng)簽收。所以該證據(jù)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
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雙方爭議的車輛損失、停運損失、補助款、公估費問題,本院查明,車輛損失及車輛停運損失,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司法技術輔助室委托,并通知三被告參加,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號大型普通客車損失為412389元、每日停運損失為542.5元,被告認為車損評估過高,未通知參加評估程序違法,有本院司法技術輔助室通知書及快遞單證實,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抗辯理據(jù)不足,對河北強大保險公估公司出具的車損公估報告及停運損失報告書予以確認。關于停運時間,雖然原告提供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汽車銷售維修有限公司維修證明,但鑒于原告車輛維修時間過長,結合原告車輛損失及停運損失鑒定時間,確定原告車輛停運時間至2016年12月31日停運損失為179025元(542.5元×330天)。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提交的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告車損為287000元的公估報告影印件,系被告保險公司單方委托,對圣源祥保險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開支車輛損失公估費34991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停運損失公估費3500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有證據(jù)證明盡到了告知義務,停運損失公估費應由被告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承擔。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公交車運營補助款60000元,屬于間接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另查明,此次事故同時造成張紅偉、高振安、高志遠受傷,經(jīng)本院調解[(2017)冀0227民初230號民事調解書],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賠償張紅偉、高振安、高志遠事故損失24180元(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項下10000元、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6024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8156元)。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甄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王紅偉、高振安、高志遠、張紅偉、溫術芹、國網(wǎng)冀北電力有限公司遷西縣供電分公司無責任。被告甄某某系被告跨世運輸公司聘用的司機,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甄某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車輛停運損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guī)定及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該損失應由被告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為×××號、×××機動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105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原告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按被告甄某某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nèi)的損失,由被告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原告屬于機動車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413439元(412389元+施救費1050元),超過了2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應賠償原告2000元。原告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446430元(413439元-2000元+公估費34991元),與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在此項下賠償張紅偉、高振安、高志遠的事故損失8156元,合計454586元(446430元+8156元),未超過105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應賠償446430元。原告停運損失182525元(停運損失179025元+停運損失公估費3500元),由被告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182525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潤支公司在×××號機動車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遷西縣栗某公交有限公司事故損失人民幣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遷西縣栗某公交有限公司事故損失人民幣446430元,合計44843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遷西縣栗某公交有限公司事故損失人民幣18252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三、駁回原告遷西縣栗某公交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26元,由被告唐某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丁貴文
人民陪審員 唐鳳連
人民陪審員 李小文
書記員: 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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