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西縣興農蔬菜專業(yè)合作社
邵小蕊
常海濱(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
姜紅星
張某某
原告:遷西縣興農蔬菜專業(yè)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遷西縣城關喜峰北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董秀生,系該合作社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邵小蕊,系該合作社員工。
委托代理人:常海濱,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紅星,農民。
被告:張某某,農民。
原告遷西縣興農蔬菜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興農合作社)與被告姜紅星、張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武景軍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興農合作社委托代理人邵小蕊、常海濱及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姜紅星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完畢。
本院認為,被告姜紅星向原告興農合作社借款10818元,事實清楚,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已屆滿,原告興農合作社要求被告姜紅星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理據(jù)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興農合作社要求被告姜紅星從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標準給付利息,低于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標準,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是被告姜紅星的借款擔保人,原告興農合作社要求其在擔保責任內承擔連帶返還借款責任,理據(jù)充分,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承擔返還責任后,可向被告姜紅星追償。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姜紅星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遷西縣興農蔬菜專業(yè)合作社借款本金人民幣10818元;并從2013年5月12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標準支付利息。
二、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返還原告遷西縣興農蔬菜專業(yè)合作社借款責任。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返還借款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姜紅星追償。
如果被告姜紅星、張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1元,減半收取35.5元,由被告姜紅星、張某某連帶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姜紅星向原告興農合作社借款10818元,事實清楚,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已屆滿,原告興農合作社要求被告姜紅星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理據(jù)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興農合作社要求被告姜紅星從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標準給付利息,低于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標準,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是被告姜紅星的借款擔保人,原告興農合作社要求其在擔保責任內承擔連帶返還借款責任,理據(jù)充分,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承擔返還責任后,可向被告姜紅星追償。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姜紅星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遷西縣興農蔬菜專業(yè)合作社借款本金人民幣10818元;并從2013年5月12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標準支付利息。
二、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返還原告遷西縣興農蔬菜專業(yè)合作社借款責任。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返還借款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姜紅星追償。
如果被告姜紅星、張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1元,減半收取35.5元,由被告姜紅星、張某某連帶承擔。
審判長:武景軍
書記員:劉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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