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遷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遷安市劉季莊村匯元路南段東側(cè)。
法定代表人:韓建偉,職務(wù):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金山,該公司職工。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商人。
委托代理人:楊樹森,河北仲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遷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魏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遷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遷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6098元,減半收取計3049元由原告遷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張秀艷
書記員: 李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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