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安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
??∩ê颖笨祷萋蓭熓聞账?br/>張志宏(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
司某某
趙洪銀
司某某
原告:遷安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住所地遷安市。
法定代表人:高志宏,任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志宏,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司某某,農(nóng)民。
被告:司某某,農(nóng)民。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趙洪銀。
原告遷安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訴被告司某某、司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遷安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委托代理人??∩?、張志宏,被告司某某、司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趙洪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借款到期后,被告司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司某某作為連帶責任的擔保人應對該筆借款負連帶償還責任。該筆借款合同到期日為2010年4月20日,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超過訴訟時效,二被告提出該筆借款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司某某償還原告遷安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本金230萬元及相應利息(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10.17‰計息;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4.407計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司某某對被告司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200元,由被告司某某、司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借款到期后,被告司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司某某作為連帶責任的擔保人應對該筆借款負連帶償還責任。該筆借款合同到期日為2010年4月20日,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超過訴訟時效,二被告提出該筆借款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司某某償還原告遷安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本金230萬元及相應利息(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10.17‰計息;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4.407計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司某某對被告司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200元,由被告司某某、司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國鋒
審判員:李納
審判員:劉佰文
書記員:張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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