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
張志宏(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
劉某
張某某
原告:遷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住所地遷安市。
法定代表人:郝志剛,任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志宏,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信用社職工。
被告:張某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遷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訴被告劉某、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遷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400元,由原告遷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遷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400元,由原告遷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負擔。
審判長:李國鋒
審判員:劉佰文
審判員:孟令會
書記員:張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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