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安市五重安鄉(xiāng)白桂蘭加油站
王利娟(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
劉某
原告:遷安市五重安鄉(xiāng)白桂蘭加油站,住所地:遷安市五重安鄉(xiāng)五重安村。
負責人:何永山,職務站長
委托代理人:王利娟,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農(nóng)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遷安市五重安鄉(xiāng)白桂蘭加油站與被告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遷安市五重安鄉(xiāng)白桂蘭加油站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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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張慧霞
書記員:魏小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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