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遷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遷安市木廠口鎮(zhèn)松汀村萬太路1號。法定代表人:王良,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張澤民,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唐山港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樂亭縣城區(qū)覓園街337號。法定代表人:賈洪江,該公司總經(jīng)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瓜子坪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隆慶路305號。代表人:陳開發(fā),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曹金卓,河北徐利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遷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訴稱:2017年5月6日3時00分,在平青樂線車管所北,原告雇傭司機孔志東駕駛冀B×××××號車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第一被告李克新駕駛的車牌號為冀B×××××號車相撞,致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孔志東負主要責任,李克負次要責任?!苯?jīng)了解,冀B×××××號車的車主為李克新,且在唐山港銀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瓜子坪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此次事,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nèi)。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車損142220元,公估費4267元,施救費3000元,共計149487元。因被告李克新負次要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6246.1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當庭撤回對李克新、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訴請,總訴請數(shù)額變更為44246.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瓜子坪支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公司承保車輛及駕駛員應具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保單合法有效,且無超載逃逸等免賠拒賠事由情況下,公司在保險期間及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對原告合法有據(j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首先扣除交強險賠償限額,原告未提交公司承保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司機從業(yè)資格證,無法證實其具有合法上路資質(zhì),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未與公司協(xié)商,委托不合法,不應采信。原告未提交修理費發(fā)票及修車明細,無法證實車輛損失實際發(fā)生,公估費因原告單方委托自行承擔,施救費未提交施救單位資質(zhì)及施救里程,施救費過高。訴訟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被告唐山港銀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辯意見。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5月6日3時00分,孔志東駕駛車牌號為冀B×××××號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平青樂線車管所北時,與李克新駕駛的車牌號為冀B×××××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孔志東負主要責任,李克新負次要責任。冀B×××××號車輛登記車主為被告唐山港銀物流有限公司。受潘建東委托,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5月29日出具公估報告,冀B×××××號車輛的損失金額為142220元,原告自愿放棄車損和公估費數(shù)額的20%。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如下:車損113776元、公估費3414元、施救費1000元,以上共計118190元。冀B×××××號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瓜子坪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復印件、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票據(jù)及其他書證可證。
原告遷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唐山港銀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瓜子坪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自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遷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澤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瓜子坪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金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唐山港銀物流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孔志東駕駛車牌號為冀B×××××號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李克新駕駛的車牌號為冀B×××××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孔志東負主要責任,李克新負次要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確定孔志東承擔70%、李克新承擔30%的責任為宜。冀B×××××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瓜子坪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保險,對于原告遷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應首先扣除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應賠償?shù)?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瓜子坪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施救費3000元,但提供的施救費發(fā)票為1000元,故施救費支持1000元。被告唐山港銀物流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一種無視法律的錯誤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瓜子坪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遷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116190元中30%的部分即34857元。二、駁回原告遷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362元,由原告遷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承擔118元。被告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原告已墊付,限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自杰
書記員:郭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