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達索析統(tǒng)(上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陸家嘴環(huán)路XXX號匯亞大廈8樓806、807、808室。
法定代表人:張鷹,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先彬,上海市權亞智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啟盛,上海市權亞智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博,上海秉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聿德,上海秉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達索析統(tǒng)(上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蔣某競業(yè)限制糾紛一案,原、被告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而分別提出起訴,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以達索析統(tǒng)(上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原告,以蔣某為被告,予以合并處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達索析統(tǒng)(上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先彬、唐啟盛,被告蔣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達索析統(tǒng)(上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競業(yè)限制補償金人民幣213,348.50元。事實和理由: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原告處工作,擔任銷售總監(jiān)。2016年5月13日,雙方簽訂《保密、知識產權、競業(yè)限制及禁止招攬協(xié)議》,約定被告在離職后12個月內對原告負有競業(yè)限制義務,原告支付相應的競業(yè)限制補償。被告于2017年12月28日主動申請辭職,并于2018年1月27日與原告依法解除勞動關系。2018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送達《通知》,提醒被告應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截至2018年5月,原告共向被告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款合計213,348.60元。但被告離職后即進入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與原告存在明顯的競爭關系。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與原告的經營范圍存在重合,實際的核心產品及客戶群體高度重合。因此,被告之行為已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理應承擔違約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蔣某辯稱,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進入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是一家專精于工程仿真的工業(yè)領域的計算機軟件公司,而原告是一家綜合性計算機開發(fā)公司,不專精于工程仿真領域,原告仿真產品主要集中在自然生命和星球領域,所以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與原告不構成競爭。另外,按照雙方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的約定,原告明確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不得接受聘用的三家公司為西門子、PTC、Autodesk,而被告并未至上述3家公司工作。綜上,被告并未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現(xiàn)提出起訴,要求判令被告不支付原告違反競業(yè)限制義務違約金42,669.72元。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于2014年1月1日進入原告處工作,雙方簽訂自2014年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另行簽訂《保密、知識產權、競業(yè)限制及禁止招攬協(xié)議》,約定“4.競業(yè)限制與禁止招攬(a)競業(yè)限制:被告同意,在被告勞動關系終止后十二個月期間內,被告不會作為員工、所有人、合伙人、投資人、顧問、代理人、經理、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合營者或任何其他職位直接或間接以被告名義或代表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影響、從事與原告或其在大中華區(qū)的任何關聯(lián)方的業(yè)務存在直接或潛在競爭關系的任何活動。在不限于上述條款的前提下,特別地,若‘高級執(zhí)行官’在其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從事或考慮從事任何直接或間接與原告或任何原告關聯(lián)方的業(yè)務存在直接或潛在競爭關系的活動,則其將被視為與原告和/或其關聯(lián)方進行競爭。在未對上述條款的普遍適用性進行任何限制的前提下,任何從事涉及三維(3D)設計、建模、仿真、生產、計劃、協(xié)作、產品生命周期管理(PLM)、商業(yè)智能、營銷或一般3D應用、解決方案或服務的設計、開發(fā)、分銷、許可、銷售和支持之業(yè)務或實體,均被視為原告的競爭對手……(d)補償金:作為上述承諾的對價,原告應在本協(xié)議終止后向被告支付等同于被告在終止生效日前十二個月取得的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或者屆時有效法律所要求數(shù)額的補償金。(e)違約金:被告特此同意,就違反4(a)和(或)4(b)和(或)4(c)條而言,被告應支付等同于被告在終止生效前十二個月取得的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或者屆時有效法律所要求數(shù)額的違約金。在任何情況下,原告均有權尋求其他賠償(如有)……”。2018年1月27日,原、被告解除勞動關系。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進入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5月2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原告仲裁申請,其要求被告:1.支付違反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違約金512,036.64元;2.返還2018年1月至5月稅前競業(yè)限制補償金213,348.60元;3.繼續(xù)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2018年7月12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被告繼續(xù)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被告支付原告違反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違約金42,669.72元。原、被告均不服裁決,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的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件的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計算機軟件的批發(fā)、傭金代理(拍賣除外)、進出口并提供相關配套服務……;企業(yè)商務咨詢,企業(yè)營銷咨詢;計算機軟件和硬件、多媒體技術以及網絡技術、云計算軟件及平臺領域內的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軟件的進出口、批發(fā)、傭金代理(拍賣除外)和提供相關技術咨詢及其他相關配套服務……”。
2018年2月6日,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間競業(yè)限制補償金42,669.70元(稅后33,673.80元);2018年2月28日,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間競業(yè)限制補償金42,669.70元及離職前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23,347.50元(稅后41,184.03元);2018年3月30日,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競業(yè)限制補償金42,669.70元(稅后33,673.80元);2018年4月28日,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期間競業(yè)限制補償金42,669.70元(稅后33,673.80元);2018年5月30日,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間競業(yè)限制補償金42,669.70元(稅后33,673.80元)。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原、被告一致確認對于仲裁裁決的違反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違約金42,669.72元該數(shù)額無異議。
審理中,被告表示對于原告已支付的競業(yè)限制補償金稅前數(shù)額及稅后數(shù)額均無異議,但被告認為即使需要返還,也只需返還稅后數(shù)額,相應稅款應由原告向稅務部分申請退還。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與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競爭關系。原、被告意見相悖,雙方已在上述陳述各自觀點,本處不再贅述。對此,本院評判如下:首先,比較原告與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原告的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件的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計算機軟件的批發(fā)、傭金代理(拍賣除外)、進出口并提供相關配套服務”,而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亦涉及“軟件的進出口、批發(fā)、傭金代理(拍賣除外)和提供相關技術咨詢及其他相關配套服務”,兩家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重合的情況。再比較原告與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的實際產品,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顯示,原告與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均從事3D設計、3D建模、仿真技術;而被告亦表示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專精于工程仿真的工業(yè)領域的計算機軟件公司,原告是一家綜合性計算機開發(fā)公司,其仿真產品主要集中在自然生命和星球領域;可見被告已明知原告與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同樣從事仿真產品。鑒于此,本院確認原告與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屬于競爭關系。其次,雖然原、被告簽訂的《保密、知識產權、競業(yè)限制及禁止招攬協(xié)議》中并未直接列舉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為直接競爭對手,但該協(xié)議已明確“任何從事涉及三維(3D)設計、建模、仿真、生產、計劃、協(xié)作、產品生命周期管理(PLM)、商業(yè)智能、營銷或一般3D應用、解決方案或服務的設計、開發(fā)、分銷、許可、銷售和支持之業(yè)務或實體,均被視為原告的競爭對手”,因此從事仿真技術的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仍屬于原告的競爭對手。現(xiàn)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入職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有違原、被告簽訂的《保密、知識產權、競業(yè)限制及禁止招攬協(xié)議》之約定,應當依法向原告支付違反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違約金。對被告要求不支付原告違反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現(xiàn)原、被告一致確認對于仲裁裁決的違反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違約金42,669.72元該數(shù)額無異議,本院亦予以確認。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根據(jù)本院前述認定,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入職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已違反雙方關于競業(yè)限制的約定?,F(xiàn)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其中包括原告已支付的競業(yè)限制補償金,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經審理查明,原告已實際支付被告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間競業(yè)限制補償金稅后合計152,531.73元,而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入職安世輔倫特(上海)工程軟件貿易有限公司,故被告應返還原告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間競業(yè)限制補償金150,569.9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蔣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達索析統(tǒng)(上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違反競業(yè)限制違約金42,669.72元;
二、被告蔣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達索析統(tǒng)(上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間競業(yè)限制補償金150,569.9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計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蔡??瑜
書記員: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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