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遼寧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
法定代表人:高立偉,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浩,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雨詩,遼寧東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金皖路XXX號金門廣場607室。
法定代表人:呂益遜,總經(jīng)理。
原告遼寧人才派遣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7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浩、張雨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遼寧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欠款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84,574.1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84,574.16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日,原、被告簽訂《人事代理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代繳員工養(yǎng)老保險等人事代理服務(wù),所有代繳費用均由被告支付,原告按每人每月30元標準收取代理費。被告應于每月30日前足額向原告支付相應費用,若被告逾期支付30日以上,應按照欠款額日萬分之二向原告支付滯納金。2019年2月、3月,原告為被告墊付各項員工保險費用184,574.16元,但被告遲遲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費用。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利,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jù)材料以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
1、《人事代理協(xié)議》,證明原、被告之間人事代理合同關(guān)系,合同期限一年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原告為被告提供17項人事代理服務(wù),按照合同第6.3條的約定被告應于收到原告付款通知后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代理費和代繳費,逾期應按欠款額的日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
2、對賬協(xié)議、2019年2、3月原告為被告代繳費員工明細表、電腦截圖,證明原告為被告代繳2019年2月、3月份員工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保險、醫(y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及服務(wù)費合計184,574.16元;
3、2019年2月、3月原告為被告代繳費用的憑證及明細,證明原告已經(jīng)實際替被告代繳了員工費用。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原、被告簽訂《人事代理協(xié)議》一份,約定原告為甲方、被告為乙方,被告委托原告為被告位于遼寧省的員工進行人事代理事宜。由乙方聘用且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原告提供人事代理服務(wù),代理服務(wù)費為乙方對甲方提供的各項人事代理服務(wù)所需支付的費用,代繳費用為乙方委托甲方代繳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協(xié)議有效期為一年,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甲方每月向乙方書面通報為乙方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情況和金額,并出具同等金額的有效憑證及發(fā)票。乙方需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相應的費用。代理費收費標準為30元/月/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費用包括代理費和代繳費,乙方收到甲方的付款通知書且確認無誤的,于每月30日前將當月應付的代理費和代繳費向甲方賬戶進行支付。因乙方原因遲延支付代理費超過30天以上且經(jīng)甲方書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乙方應按欠款額的萬分之二每天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為被告員工代繳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期間,原告通過電子郵件將2019年2月、3月代繳費及服務(wù)費明細發(fā)送給被告,其中2019年2月的費用為92,337.08元、2019年3月的費用為92,237.08元,合計184,574.16元。
被告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未應訴答辯,亦未提供任何證據(jù)。
本院認為,《人事代理協(xié)議》系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原告已按約為被告的員工提供了人事代理服務(wù),代繳了各項人事費用,被告理應向原告支付相應的代繳費及服務(wù)費。但被告收到原告2019年2月、3月的費用郵件后未及時支付代繳費及服務(wù)費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標準符合合同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應視為其放棄了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和證據(jù)進行辯駁的權(quán)利,對因此可能產(chǎn)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遼寧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欠款184,574.16元;
二、被告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遼寧人才派遣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84,574.16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wù)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028元,減半收取計2,014元,由被告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蔡文霞
書記員:范??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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