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楊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建、徐杰,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楊浦區(qū)。
第三人:上海大橋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qū)松潘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陸松橋。
原告邊某某與被告邊某某、第三人上海大橋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用益某某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邊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及訴訟權利。原告邊某某撤回起訴,并無不當,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邊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周??勵
書記員:姜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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