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邊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被告:邊德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被告: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被告:邊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明月,河北薛鳳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邊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確認香集用(安)第0000348號房屋歸原告邊潮所有;2、訴訟費依法分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邊德江與苑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邊潮與被告邊賽系邊德江與苑某某兒子。2016年1月3日,原告與三被告就登記在被告邊德江名下,位于香河縣兩處房產達成分家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邊德江與苑某某婚后在大青莊務村建造的兩處房產,集體土地使用證號為香集用(安)第0000348號房屋歸大兒子邊潮所有;集體土地使用證號為香集用(安)字第1682號房屋歸小兒子邊賽所有。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立協(xié)議人就何時變更登記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依法訴至法院,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邊德江、苑某某、邊賽承認原告邊潮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邊潮與被告邊德江、苑某某、邊賽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邊潮、被告苑某某及其三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明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坐落于香河縣安頭屯鎮(zhèn)大青莊務村、登記在被告邊德江名下的香集用(安)第0000348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面積304.7㎡,東鄰道、南鄰道、西鄰邊永珍、北鄰劉華)歸原告邊潮所有。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邊德江、苑某某、邊賽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小壘
書記員:董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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