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馬某鄉(xiāng)北營村民委員會
王彥考(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
車某某
王闊
原告:辛集市馬某鄉(xiāng)北營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宋貞深,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彥考,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車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闊,系被告之夫。
原告辛集市馬某鄉(xiāng)北營村民委員會與被告車某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房士輝獨任審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彥考,被告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闊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辛集市馬某鄉(xiāng)北營村民委員會訴稱,2014年11月1日,我村承包地公開競標,被告車某某競標成功,與我方簽訂了標號為2014001、2014002、2014003的三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明確規(guī)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jīng)營一年后,被告未能如約繳納2016年度的全部土地承包金,時至今日僅繳納了10萬元。
鑒于被告的違約行為,我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車某某向我方繳納2016年度剩余的土地承包金及違約金、滯納金共計243574元,訴訟費由其負擔。
被告車某某辯稱,我于2015年10月7日向原告繳納了2016年度的土地承包金10萬元,確實拖欠2016年度部分承包金。
原因是當初土地承包過程中,我方競標價格過高,且2014003號合同涉及承包地上的原告提供的機井兩眼,僅其中一眼能用,不能滿足我們承包地農作物的灌溉條件,造成所種植農作物死亡以及發(fā)育不良的問題,原告曾答應減免承包金,同意完善配套設施后再補繳剩余承包金。
原告辛集市馬某鄉(xiāng)北營村民委員會依法提交并經(jīng)當庭舉證的證據(jù)材料有:標號為2014001、2014002、2014003的三份土地承包合同。
用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土地承包具體情況以及被告車某某違約的事實。
被告車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無異議,僅稱當初競標價格過高及存在機井問題。
經(jīng)依法審查,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力均予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2014年11月1日的土地承包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自覺遵守。
被告車某某拖欠繳納2016年度剩余的承包金,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應履行繳納義務,并應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判決如下:
被告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辛集市馬某鄉(xiāng)北營村民委員會繳納拖欠的2016年度土地承包金223574元并支付違約金、滯納金,違約金、滯納金總額為,以被告車某某拒絕繳納的土地承包金223574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0‰計息,利息計算期間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6.80元,由被告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2014年11月1日的土地承包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自覺遵守。
被告車某某拖欠繳納2016年度剩余的承包金,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應履行繳納義務,并應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判決如下:
被告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辛集市馬某鄉(xiāng)北營村民委員會繳納拖欠的2016年度土地承包金223574元并支付違約金、滯納金,違約金、滯納金總額為,以被告車某某拒絕繳納的土地承包金223574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0‰計息,利息計算期間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6.80元,由被告車某某負擔。
審判長:房士輝
書記員:馮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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