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辛集市傾井建國封頭加工廠(個體工商戶),地址辛集市田家莊鄉(xiāng)傾井村。
經(jīng)營者孟建國。
委托代理人王彥考,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暢,河北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辛集市傾井建國封頭加工廠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辛集市人民法院(2012)辛民初字第004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被告何某某2009年12月到原告處工作,月工資1500元。2010年5月14日16時左右,被告在車間搬封頭時,右腳被封頭砸傷。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何某某右足受傷屬于因工負傷。石家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鑒定結論為何某某之傷為九級傷殘。被告受傷后住院兩次,第一次自2010年5月21日至2010年6月5日,住院16天;第二次自2011年7月3日至2011年7月16日,住院13天。兩次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原告已支付。2011年8、9月份原被告已解除勞動關系。被告何某某于2012年1月向辛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告賠償其各項費用及損失12萬元,辛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后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以上事實由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石家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被告申請調取的辛勞仲案字(2012)第1號案卷材料及審理筆錄為證。
原審認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實效期間為一年,仲裁實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2011年11月16日石家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何某某之傷為九級傷殘,何某某2012年1月就工傷待遇勞動爭議向辛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未超過法定仲裁實效。被告何某某在原告處工作時受傷,經(jīng)過工傷認定屬于工傷,被告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原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工傷賠償責任。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計算。被告的損失為: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000元;2、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6708元;3、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5732元;4、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為1500元;5、傷殘鑒定費600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1015元;7、護理費903元。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原審判決: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原告辛集市傾井建國封頭加工廠支付被告何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670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5732元、住院期間工資待遇150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15元、住院期間護理費903元,以上各項合計6845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辛集市傾井建國封頭加工廠負擔。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仲裁裁決及工傷認定書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何某某在上訴人辛集市傾井建國封頭加工廠工作時,右腳被砸傷,經(jīng)工傷認定屬于工傷并經(jīng)石家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何某某之傷為九級傷殘。上訴人辛集市傾井建國封頭加工廠認為被上訴人何某某之傷不屬工傷不應由其賠償,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雙方對被上訴人的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等計算方面予以認可,沒有異議。故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0元,由上訴人辛集市傾井建國封頭加工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德利 審判員 史占群 審判員 張素華
書記員:王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