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某
劉濤(北京維航律師事務所)
郭增強
原告辛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戶,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劉濤,北京市維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增強,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鹿縣。
原告辛某某與被告郭增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下落不明,經本院公告送達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22萬元,原告將現(xiàn)金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雙方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未按照約定期限返還原告借款構成違約,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約定期限返還借款本金,依法應從逾期之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給付原告逾期利息。因原、被告未約定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款之日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一至三年期年利率6.15%給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增強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日返還原告辛某某借款本金22萬元,從2013年10月11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15%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22萬元,原告將現(xiàn)金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雙方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未按照約定期限返還原告借款構成違約,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約定期限返還借款本金,依法應從逾期之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給付原告逾期利息。因原、被告未約定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款之日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一至三年期年利率6.15%給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增強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日返還原告辛某某借款本金22萬元,從2013年10月11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15%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馬雪松
審判員:李俊婷
審判員:渠春軍
書記員: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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