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朱學(xué)智,黑龍江鈴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漢族,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辛某某與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00元(原告已預(yù)交14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李 軍
書記員:畢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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