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某
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
劉某光
趙某某
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高超(河北亞華律師事務所)
原告:辛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執(zhí)業(yè)證號:11306200610109377。
被告:劉某光,農(nóng)民。
被告:趙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6200810101854。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開區(qū)陽光北大街3117號。
組織機構(gòu)代碼:73874513-X。
負責人:高力斌,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超,河北亞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6201310200483。
原告辛某某與被告劉某光、趙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保定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玉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郄佳柱,被告太平洋財險保定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光、趙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被告趙某某的司機劉某光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 ?第三款 ?、第二十二條 ?的規(guī)定,被告劉某光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被告趙某某的“冀F×××××”號中型普通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保定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原告辛某某請求由被告太平洋財險保定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應予支持。超出部分應由事故車輛的車主即被告趙某某予以賠償。
原告辛某某的實際損失:
1、醫(yī)療費24,407.8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23天=2,300元。
3、誤工費:42.2元×113天=4,768.6元。
4、護理費:42.2元×23天=970.6元。
5、殘疾賠償金:10,186元×20年×15%=30,558元。
6、精神損害賠償金:4,500元。
7、二次手術費:5,000元。
8、鑒定費2,001.4元。
以上共計74,506.4元。
被告太平洋財險保定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辛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費用項下賠償原告辛某某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42,798.6元,以上共計52,798.6元。原告其余經(jīng)濟損失共計21,707.8元應由事故車輛的車主即被告趙某某予以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辛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52,798.6元。
二、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辛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1,707.8元。
三、駁回原告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0元,減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辛某某負擔25元,被告趙某某負擔8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被告趙某某的司機劉某光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 ?第三款 ?、第二十二條 ?的規(guī)定,被告劉某光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被告趙某某的“冀F×××××”號中型普通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保定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原告辛某某請求由被告太平洋財險保定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應予支持。超出部分應由事故車輛的車主即被告趙某某予以賠償。
原告辛某某的實際損失:
1、醫(yī)療費24,407.8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23天=2,300元。
3、誤工費:42.2元×113天=4,768.6元。
4、護理費:42.2元×23天=970.6元。
5、殘疾賠償金:10,186元×20年×15%=30,558元。
6、精神損害賠償金:4,500元。
7、二次手術費:5,000元。
8、鑒定費2,001.4元。
以上共計74,506.4元。
被告太平洋財險保定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辛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費用項下賠償原告辛某某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42,798.6元,以上共計52,798.6元。原告其余經(jīng)濟損失共計21,707.8元應由事故車輛的車主即被告趙某某予以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辛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52,798.6元。
二、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辛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1,707.8元。
三、駁回原告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0元,減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辛某某負擔25元,被告趙某某負擔825元。
審判長:張玉明
書記員:李珅環(h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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