滎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滎檢一部刑訴〔2019〕657號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211979********,漢族,高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市**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滎陽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滎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07月28日22時29分許,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駕駛豫A*****白色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沿滎陽市河陰路自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河陰路與汜河路交叉口南50米處時,被滎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民警查獲,民警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測試單上顯示結(jié)果為201mg/100ml。后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對辛某某的血樣進行檢驗,其結(jié)果為:167.81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
2.戶籍證明、無違法證明、到案經(jīng)過、抽血登記表及照片、駕駛證及行駛證復(fù)印件等書證;
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至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滎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潘高軍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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