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瑞芳,北京市漢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家口市三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翰誠。
委托代理人:岳昭彤,河北同仁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6778元,退還上訴人車某某。
審判長 牛鵬程 審判員 王 悅 審判員 趙宏魁
書記員: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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