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靜??h。
委托代理人吳衛(wèi)東,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66365015-1。
法定代表人李士軍,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姚鵬飛,該公司職員。
原告車某某與被告陽某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鐵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吳衛(wèi)東,被告陽某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鵬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21時30分,原告車某某駕駛冀J×××××輕型貨車,行至104國道唐官屯農商行門口時,與天津市居民張學玲駕駛的津H×××××小轎車相撞,造成張學玲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經天津市靜海大張屯交警大隊認定: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學玲無事故責任。張學玲受傷后在靜??h醫(yī)院住院治療4天,并支付3976.47元醫(yī)療費。張學玲修理津H×××××號轎車支付維修費用59552元。后經交警隊調解,原告賠償張學玲各項損失12000元,并承擔了張學玲醫(yī)療費用及車輛損失。
另查明,原告車某某駕駛的冀J×××××輕型貨車系王力所有,該車在被告陽某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各1份,保險期間均為2012年11月22日至2013年11月21日,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300000元,并不計免賠率。2013年王力將該車賣予原告車某某,并證明“賣車后涉及該車的損害,賠償事宜由車某某自行承擔與主張?!?br/>又查明,原告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張學玲的醫(yī)療費用3976.47元;2、張學玲的誤工費51213元÷365天×4天=561.24元;3、張學玲的護理費51213元÷365天×4天=561.24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4天=200元;5、營養(yǎng)費30元×4天=120元。6、車損費59552元。6、交通費1000元;以上合計65970.95元。
本院認為,原告車某某與被告陽某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簽訂的交強險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陽某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對原告車某某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在商業(yè)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付。原告交通費用本院酌定為1000元。原告因無證據證實張學玲需要后續(xù)治療,故對其要求被告支付張學玲后續(xù)治療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醫(yī)療費用3976.47元、誤工費61.24元、護理費561.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yǎng)費120元、車損費59552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65970.95元。
上述判決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鐵城
書記員:呂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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