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民生,河北標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被告:李江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原告路某與被告李某某、李江波共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路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民生、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江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路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I、判令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民委員會安置的西區(qū)4-3-102室(130㎡)、5-2-702室(85㎡)、5-1-1903室(85㎡)房屋為原、被告共同財產(每人100㎡);2、判令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民委員會給付的186123元的差價補償為原、被告共同財產(每人62000元);3、本案訴訟費依法分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李某某1977年結婚,被告李江波系原告和被告李某某的兒子,于1978年出生,女兒李江紅于1993年出生。1998年在舊宅基地上蓋房時,主要是原告出資,被告李江波也出了一部分資金,同時一直負責建房施工,該房屋應當屬于家庭共同財產,該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編號為7206。2008年原告與被告李某某協(xié)議離婚,因為7206號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屬于家庭共同財產,所以并未對該宅基地上的房產進行處置。2017年7月9日,被告李某某和石家莊高新區(qū)委會簽訂《拆遷改造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編號578),約定:石家莊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民委員會收回編號7206號宅基地和地上房產,給予130㎡房屋-套(4-3-102室),85㎡房屋兩套(5-2-702室和5-1-1903室),合計300㎡的置換,另外給予186123元的差價補償。原告認為,7206號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上房產所有權屬于原、被告的共同財產,石家莊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民委員會給予300㎡的置換房產以及給予186123元的差價補償,也應當屬于原、被告的共同財產,被告李某某不能私自處置,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所說不是事實,房子還沒拆遷時,我和兒子和原告都商量好的,三套房子要給我三個妹妹一套。去年我兄弟去世,我在建明小區(qū)的房子給了我兄弟,當時分家時村里的三間和建明小區(qū)的房子給了我,這些房子原來都是父親的,宅基地是2.3分,拆遷給兩套房子,補償36萬元,如果到2.5分就給三套房子,因為我的不夠,如果能補到2.5分就給三套,所以折抵之后是18多萬元。拆遷所分房子和補償款都是我父親的,1998年蓋房子是原告掏得錢,但之前我母親給過原告錢,我認為是翻蓋房子的。
被告李江波辯稱,認可原告所訴。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路某與被告李某某于1977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兒子即被告李江波于1978年出生,女兒李江紅于1993年出生。1996年4月30日,被告李某某因分家獲得宅基地0.23畝使用權,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7206,1998年,原告路某與被告李某某在該宅基地上翻蓋了房子。2008年10月14日,原告路某和被告李某某協(xié)議離婚,雙方未對該宅基地上房屋進行處置,該房屋一直處于空置狀態(tài)。另查,雙方的戶籍所在地均在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2017年7月9日,進行拆遷改造,被告李某某與委會簽訂一份《拆遷改造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編號578)。該協(xié)議約定,被告李某某在有宅基地一塊,宅基地使用證編號7206,各項補償合計368799元。安置房屋為130平方米房屋一套、85平方米房屋兩套,房屋價款182667元,雙方各項費用互相抵頂后,委會需向被告李某某支付差價款186132元。同日,被告李某某選定三套大西賬村回遷房房號,分別為:西區(qū)4-3-102,面積130㎡,西區(qū)5-2-702,面積85㎡,西區(qū)5-1-1903,面積85㎡。委會蓋章予以確認;同時被告李某某獲得拆遷補償款186132元。另查,該三套房屋尚未建成。
庭審中,原告路某主張7206號宅基地上的房屋系原告與被告李某某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建,當時建房時原告與被告李江波均出過資,被告李江波在現(xiàn)場督建的,應系家庭共同財產。該房屋因拆遷所獲得的三套回遷房及186132元補償款均應歸原告與二被告共同所有。被告李江波對此無異議。被告李某某認為地上房屋是夫妻財產,不是家庭共同財產,宅基地是老人留給被告李某某的,是婚前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以上事實有《離婚協(xié)議書》、正定縣宅基地使用證登記表、《拆遷改造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路某和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10月14日協(xié)議離婚,但雙方未對該宅基地上房屋進行處置,因該宅基地上房屋系原告路某與被告李某某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建,故該房屋應系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原告路某主張該房屋系家庭共同財產,未提交被告李江波出資證明,被告李江波亦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被告李某某不予認可,本院對此不予認定。原告路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后,該宅基地上房屋于2017年7月被拆遷,被告李某某依據(jù)《拆遷改造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分得三套回遷房及補償款186132元。因該三套回遷房尚未建成,標的物尚不存在,故原告路某要求確認該三套回遷房系原告與二被告共同財產,無事實依據(jù),本院對此不予處理;關于拆遷補償款186132元,被告李某某已支取,該款項系原告路某與被告李某某共同房產拆遷轉化而來,故應歸雙方共同所有。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因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款186123元歸原告路某與被告李某某共有;
二、駁回原告路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路某負擔2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邢雪冰
書記員: 封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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