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宏峰房地產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東大道101號。
法定代表人嚴洪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強,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燕,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路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琦,湖北七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湖北宏峰房地產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路某、羅某某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伍家崗民初字第003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朱紅洲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鄧愛民、代理審判員聶麗華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1年5月12日,路某、羅某某與宏峰公司簽訂《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路某、羅某某以每平方米5905.89元的價格購買宏峰公司位于中南路55號宏峰上上城A2號樓3[單元]3層030301號商品房。同時,該合同第九條約定,宏峰公司應當在2012年8月16日前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宏峰公司交付的商品房應符合下列條件:1、完成規(guī)劃、單體工程質量、消防、環(huán)保、人防、綠化等專項驗收;2、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按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電、給水、排水、燃氣等設施按設計要求建成,并經有關行業(yè)單位認可達到正常使用條件;4、完成商品房項目竣工交付相關手續(xù)(取得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備案證);5、電話、有線電視入戶并具備開通條件。如宏峰公司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逾期不超過30日,自該合同第九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逾期超過3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xù)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guī)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二(該比例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商品房達到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后,出賣人應當將辦理交接手續(xù)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等內容報刊公告通知買受人。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買受人應對樓地面、墻面和天棚面層質量;門窗安裝質量;欄桿安裝質量…….等進行核驗后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或所購商品房質量有明顯缺陷的,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并按第十條處理。出賣人不得將買受人繳納有關稅費(含物業(yè)管理費)作為交接該商品房的條件。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買受人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買受人自愿承擔延期階段的物業(yè)管理費。在該合同附件五中關于前期物業(yè)服務內容約定,在項目業(yè)主大會成立并選聘新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之前,其所購商品房委托宜昌宏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前期物業(yè)服務,前期物業(yè)服務內容及質量詳見湖北宏峰房地產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與宜昌宏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宏峰上上城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合同簽訂后,路某、羅某某依約支付了購房款。宏峰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路某、羅某某送達了入伙通知書,明確宏峰公司在辦理入伙手續(xù)時應當繳納契稅、轉移登記費、共有權證費,產權貼花,測繪費、土地證費用、門牌費、物業(yè)維修資金、物業(yè)費、預存水費等費用。
原審法院還認定,路某、羅某某所購商品房已于2012年8月9日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及商品房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備案證。2012年8月15日,宏峰公司在三峽晚報上刊登了交房公告,通知A2等號樓業(yè)主于2012年8月16日到宏峰上上城營銷中心辦理入伙手續(xù)。因路某、羅某某未交納了物業(yè)管理費用,和宏峰公司單位至今未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
原審法院同時認定,2011年1月24日,路某、羅某某與宜昌宏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宏峰·上上城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由路某、羅某某向宜昌宏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繳納物業(yè)費用,自宜昌宏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向路某、羅某某發(fā)出的“入伙通知書”約定的領房之日起,宜昌宏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按路某、羅某某物業(yè)的建筑面積大小向路某、羅某某預收1年的物業(yè)管理服務費用,期滿后按季度交納,交納時間為每季度的第一個月10號前交齊物業(yè)服務費用。2012年8月10日,宜昌宏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向宏峰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宏峰公司在統一發(fā)布《入伙通知書》中告知業(yè)主依約繳納物業(yè)費用,并代收物業(yè)費。由于宏峰公司拒不交房的行為,使路某、羅某某至今不能按期入住,長期在外租房居住。路某、羅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宏峰公司向路某、羅某某交付位于宜昌市中南路55號宏峰上上城A2號樓3[單元]3層030301號商品房,支付路某、羅某某逾期交房違約金69000元;案件訴訟費用由宏峰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統一網絡發(fā)票、《宏峰.上上城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2013)鄂伍家崗民初字第501號法庭審理筆錄、物業(yè)費發(fā)票、入伙通知書、《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商品房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備案證》、三峽晚報的《交房公告》、國內特快專遞詳情單以及雙方當事人在原審庭審中的陳述等。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因路某、羅某某與宏峰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之后,宏峰公司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糾紛,應當定性為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宏峰公司因路某、羅某某未繳納物業(yè)費用而不履行給路某、羅某某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應當由誰承擔,路某、羅某某所主張的經濟損失能否得到支持。宏峰公司以路某、羅某某未繳納相關物業(yè)為由拒絕交房,雖然宏峰公司在其送達給路某、羅某某的入伙通知書中明確告知路某、羅某某交房時應當繳納契稅、物業(yè)維修資金、物業(yè)費等相關費用,但是在《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宏峰公司不得將路某、羅某某繳納的相關稅費(含物業(yè)管理費)作為交接該商品房的條件,該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附件五中亦僅約定路某、羅某某所購商品房委托宜昌宏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前期物業(yè)服務,并未約定以繳納物業(yè)費等相關稅費作為交房條件,路某、羅某某與宜昌宏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所簽訂的《宏峰·上上城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雖約定路某、羅某某需預交1年的物業(yè)管理費用,但并未約定將預交物業(yè)費用作為交房條件,且該合同系路某、羅某某與宜昌宏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與本案無關。宜昌宏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雖向宏峰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其代收物業(yè)費,但并未向路某、羅某某告知,對路某、羅某某不產生法律效力。依據《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宏峰公司不得將路某、羅某某繳納的相關稅費(含物業(yè)管理費)作為交接該商品房的條件。因此,宏峰公司無權以路某、羅某某未繳納物業(yè)費為由,拒絕交付房屋,宏峰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路某、羅某某交房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依據該合同第九條、第十條之約定,宏峰公司應當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立案時間)按日向路某、羅某某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路某、羅某某已付購房款合計624666元,因此,宏峰公司應當依約向路某、羅某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72836元(624666元×2/10000×583天)。由于路某、羅某某僅主張69000元,對路某、羅某某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基于前述理由,一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宏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宜昌市中南路55號宏峰上上城A2號樓3[單元]3層030301號商品房一套交付路某、羅某某。二、宏峰房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路某、羅某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69000元。原審同時決定一審案件訴訟費1380元減半收取690元,由宏峰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1、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宏峰公司以交納物業(yè)費等相關稅費作為交房條件,原審法院認定宏峰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并無不妥。2、關于調減違約金的問題。經本院審查,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的約定,對本案違約金作出的認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恰當,依法應予維持。經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80元(湖北宏峰房地產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由上訴人湖北宏峰房地產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紅洲 審 判 員 鄧愛民 代理審判員 聶麗華
書記員: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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