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刑訴〔2020〕284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91957********,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jīng)武穴市*****批準,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阮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91957********,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jīng)武穴市公安局批準,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張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91961********,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jīng)武穴市*****批準,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范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91958********,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jīng)武穴市*****批準,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81971********,漢族,小學(xué),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住蘄春縣**鎮(zhèn)**村**路**組,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jīng)武穴市*****批準,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91957********,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jīng)武穴市*****批準/決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91963********,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jīng)武穴市*****批準,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張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91965********,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jīng)武穴市*****批準,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石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81962********,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住蘄春縣**鎮(zhèn)**村**路**組,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jīng)武穴市*****批準,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石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81957********,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住蘄春縣**鎮(zhèn)**村**路**組,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jīng)武穴市*****批準,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范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91953********,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jīng)武穴市*****批準,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穴市*****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某等11人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馬某某、阮某某、張某甲、范某甲、石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張某乙、石某乙、石某丙、范某乙、張某丁、范某丙等13人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結(jié)伙在武穴市四望鎮(zhèn)栗木村狗屎堆處河道邊采伐意楊樹43棵。
2019年11月16日,上述人員中的11人(張某丁、范某丙未參與,另案處理)又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結(jié)伙在四望鎮(zhèn)栗木村狗屎堆處河道邊采伐意楊樹47棵。兩次所采伐林木均在當?shù)剞r(nóng)戶手中購買,采伐后皆運往蘄春木材廠銷售。伐某某當天參與人員將賣樹所得錢某某(扣除買樹本金、運費、油鋸費)進行平分。
經(jīng)武穴市林業(yè)規(guī)劃設(shè)計隊對采伐現(xiàn)場遺留伐樁進行檢尺勘測,被告人馬某某等人在四望鎮(zhèn)栗木村狗屎堆處河道邊采伐意楊樹共計90棵,林木蓄積18立方米。
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阮某某、張某甲、范某甲、石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張某乙、石某乙、石某丙、范某乙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已交林業(yè)局罰沒收入9300元,被告人阮某某已交林業(yè)局罰沒收入9300元,被告人張某甲已交林業(yè)局罰沒收入9300元,被告人范某甲已交林業(yè)局罰沒收入9300元,被告人石某甲已交林業(yè)局罰沒收入9300元,被告人李某某已交林業(yè)局罰沒收入5000元,被告人方某某已交林業(yè)局罰沒收入6300元,被告人張某乙已交林業(yè)局罰沒收入5000元,被告人石某乙已交林業(yè)局罰沒收入9300元,被告人石某丙已交林業(yè)局罰沒收入9300元,被告人范某乙已交林業(yè)局罰沒收入93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抓獲經(jīng)過、前科查詢等書證;2.證人夏小陽、劉某某、柯某某、翟某某、張某丁、范某丙的證言;3.武穴市林業(yè)規(guī)劃設(shè)計隊鑒定意見;4.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筆錄;5.被告人馬某某、阮某某、張某甲、范某甲、石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張某乙、石某乙、石某丙、范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阮某某、張某甲、范某甲、石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張某乙、石某乙、石某丙、范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阮某某、張某甲、范某甲、石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張某乙、石某乙、石某丙、范某乙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犯罪以后均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游欣玲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阮某某、張某甲、范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張某乙、范某乙、石某乙、石某丙、石某甲均被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林業(yè)局罰沒收入一般繳款收據(jù)復(fù)印件1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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