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船檢刑檢刑訴〔2019〕33號
被告人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204196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qū)**路**號,現(xiàn)住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qū)**小區(qū)**室。因涉嫌合同詐騙,于2018年7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經(jīng)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8月31日被該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犯詐騙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將案件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19年1月2日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鞠某某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間,以吉林**石場的名義,使用偽造的動產(chǎn)抵押登記手續(xù)作擔保,先后三次以借款的形式騙取***典當有限公司人民幣50萬元后逃匿。經(jīng)查,吉林**石場**李某某系鞠某某的妻子,該采石場已于2007年1月3日租賃給某某乙,由某某乙經(jīng)營并享有收益,涉案抵押物**牌鉤機系某某乙個人出資購買。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鞠某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報案材料、抓獲經(jīng)過、在逃人員登記表、常住人口查詢、情況說明、動產(chǎn)抵押登記書、當票、抵押材料、合伙協(xié)議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吉林省吉林市龍?zhí)秴^(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情況說明、關于市政府是否拖欠朋程房地產(chǎn)公司補償費的情況說明、證明、個人客戶關聯(lián)合約信息、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已銷戶活期賬戶明細清單、銀行卡存款憑條復印件、鞠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綜合材料等;
2.證人尤某某、某某乙、張某某、李某某、劉某某等人證言;
3.被害人那某某陳述;
4.被告人鞠某某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吉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文件檢驗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用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博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現(xiàn)羈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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