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淅檢一部刑訴〔2019〕561號
被告人鄭某某,女,漢族,文盲,農民。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2019年3月26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淅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在淅川縣滔河鄉(xiāng)**村**組,被告人鄭某某在其兒子姬某某家菜地種植罌粟欲食用。2019年3月8日被淅川縣公安局滔河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并鏟除,經(jīng)清點共2737株。經(jīng)鑒定,送檢的鄭某某種植的植物樣本為罌粟,俗稱鴉片、大煙、米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鄭某某供述與辯解;2、證人姬某某等人證言;3、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非法種植罌粟,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淅川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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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夏國朝
??????????????????????????????????????????范麗寧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注事項:
?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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