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黃州檢一部刑訴〔2019〕104號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71970********,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浠水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經黃岡市公安局黃岡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決定,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8年8月17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經該局決定,于2018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蔡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251974********,漢族,小學肄業(yè),個體戶,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縣**鎮(zhèn)**村**組**號,住黃岡市黃州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街**大道**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經黃岡市公安局黃岡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決定,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8年8月17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務罪,經該局決定,于2018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251996********,漢族,中專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縣**鎮(zhèn)**村**組**號,住黃岡市黃州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街**大道**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經黃岡市公安局黃岡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決定,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經該局決定,于2018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黃岡市公安局黃岡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23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07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工作,該裝飾公司員工謝某某因瑣事與潘某某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吵,后潘某某、程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等人從鄂州趕到****公司,雙方發(fā)生沖突,其間潘某某、程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等人毆打王某甲、謝某某等人,并打砸該公司電腦、打印機等辦公物品,該公司員工報警,王某甲打電話家人告知此事。新港路派出所接該公司員工報警后,民警丁某甲協(xié)警吳某某、黃某某等人到**廣場門口處警,民警在現(xiàn)場詢問一方當事人潘某某、程某某等人時,被告人王某甲、蔡某乙(王某甲母親)、蔡某甲(王某甲舅舅)等人也趕到現(xiàn)場,被告人蔡某甲聽王某甲說遭到了程某某等人毆打,當著處警民警的面欲毆打程某某。丁某乙、吳某某及時制止蔡某甲,被告人蔡某乙、王某甲二人見狀,暴力阻撓和辱罵民警,將丁某乙、吳某某的制服撕破,身上多處抓傷。此后,在黃岡市公安局黃岡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增援警力配合下,依法對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三人強制傳喚,在傳喚過程中,被告人蔡某甲咬傷輔警李某某手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民警受傷照片等物證照片;2.出警經過、診斷證明書、病歷、疾病診斷證明書、諒解書、證明、警察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3.證人畢某某、王某乙、夏某某、尹某某、楊某某、程某某、何某某、任某某、潘某某、胡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證言;4.截取執(zhí)法記錄儀刻錄成光盤的視聽資料;5.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龍??平
書記員:賈榮杰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取保候審在家。蔡某甲電話:15347165570;蔡某乙電話:18696073898;王某甲電話:13476710696。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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