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21988********,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現住本市東麗區(qū)**大街**小區(qū)**號樓**門**號(戶籍所在地:本市河東區(qū)**道**小區(qū)**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飲酒后駕駛牌照號為津******的白色高爾夫牌小型轎車,沿本市和平區(qū)臺兒莊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滄州道交口處被交警攔檢。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被告人胡某某血液酒精濃度為96.3mg/100ml。后經司法鑒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66.1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傳喚至公安機關,其機動車駕駛證已被依法吊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查獲違法行為經過、戶籍證明材料、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詳細信息、機動車詳細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司法鑒定意見書;
3、現場方位示意圖及涉案機動車照片;
4、現場監(jiān)控錄像;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利雁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偵查卷二冊(附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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