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鐘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鐘檢二部刑訴〔2020〕119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431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鐘某某,住鐘某某**鎮(zhèn)**村**組**號,現租住鐘某某**鎮(zhèn)**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鐘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因被告人王某甲不能及時到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時27分,被告人王某甲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雅馬哈兩輪摩托車,由鐘某某長壽鎮(zhèn)街道駛往駛往鐘某某郢中鎮(zhèn),途經鐘某某洋梓鎮(zhèn)街道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民警對王某甲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23mg/100mL,隨后提取王某甲血液送檢。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1.4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證明、查獲經過、呼吸酒精檢測報告、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和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發(fā)動機和大架號拓印件、機動車合格證和發(fā)票復印件等書證;2.證人敖某某、王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無證在道路上駕駛無牌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鐘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尤然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507199****;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58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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