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25231963********,漢族,文盲,無業(yè),群眾,?捕前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察北管理區(qū)**管理處**村,戶籍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沽源縣**鎮(zhèn)**村。因毆打郝某某于2017年6月6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8日經本院批準,由張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張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5月21日17時許,郝某某在察北管理區(qū)烏蘭管理處因向王某某借打火機而發(fā)生口角,被王某某用鐵鍬把打傷。經張北縣公安局法醫(yī)損傷檢驗鑒定室鑒定,郝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書證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宏宇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張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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