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饒檢一部刑訴〔2020〕13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30271975********,漢族,中專文化程度,饒某某**局職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饒某某**村**區(qū)**號,現住饒某某**苑**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饒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9時30分,被告人王某某駕駛冀AA****號小型轎車沿G240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五公鎮(zhèn)五公醫(yī)院十字路口南邊時,與相對方向張某某駕駛的冀T1****、冀T****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王某某當場昏迷被送往醫(yī)院。經衡水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王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306.5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發(fā)破案報告、受案登記表等;
2證人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饒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敬雅
檢察官助理:許晶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偵查卷1冊,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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