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勒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彌檢一部刑訴〔2020〕762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5261998********,漢族,云南省彌勒市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家住云南省彌勒市**鎮(zhèn)**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號。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潘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彌勒市**路與**燈控路口處時,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與對向駛來正在左轉(zhuǎn)彎的由涂某某駕駛的云******號小型轎車相碰撞,造成潘某某受重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樣(檢材)定性檢驗檢測出乙醇,定量檢驗檢測含量為114.66mg/100ml。
被告人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三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此致
云南省彌勒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海麗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現(xiàn)居住于家中,聯(lián)系電話:1512627****;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2冊、光盤1張、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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