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
起??訴??書
寧鐵檢刑訴〔2020〕132號
被告單位河北**化工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17744******,組織機構代碼77443****,住所地在河北省滄縣**鄉(xiāng)**工業(yè)區(qū),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訴訟代表人辛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1329291965********,河北**化工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電話1383273****。
被告人黃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1329291957********,漢族,初中文化,河北**化工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實際經營人,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大街**小區(qū)**棟**單元**號。被告人黃某甲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河北**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甲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南京**集團有限公司是第**號“**”注冊商標的所有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包括農藥、滅雜草劑等,注冊有效期自1998年**月**日至2008年**月**日,后經續(xù)展至2028年**月**日。
被告單位河北**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經營范圍:生產農藥。
被告人黃某甲作為河北**化工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未經**集團有限公司許可,組織生產、銷售假冒“**”品牌的百草枯膠劑,自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通過公司業(yè)務員馬某某(已判刑)等銷售給盧某某等農藥經銷戶,銷售貨款打入指定的趙某甲的銀行卡中,用于公司經營支出,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831000元。
2020年8月20日,公安機關在河北省滄州市將上網追逃的被告人黃某甲抓獲歸案。
經鑒定,涉案的**百草枯膠劑系假冒相關公司生產的產品,經比對,與權利人第**號“**”商標標識相同。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等書證;
2.商標注冊證、續(xù)展證明等書證;
3.搜查證、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刑事攝影照片、產品鑒定材料、銀行卡交易明細、個人業(yè)務憑證等書證;
4.證人馬某某、趙某乙、張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盧某某、王某甲、楊某某、張某乙、王某乙、劉某某、胥某某、趙某甲、黃某乙等人的證言;
5.被告人黃某甲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河北**化工有限公司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黃某甲作為公司實際負責人組織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黃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段里鵬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黃某甲現(xiàn)羈押于高淳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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