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潁檢檢一刑訴〔2020〕508號
被告人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6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安徽省潁上縣人,住潁上縣**鎮(zhèn)**社區(qū)居委會**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潁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潁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湯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謝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湯某某駕駛轎車行駛至**鎮(zhèn)**社區(qū)**礦**號門西側岔路口時,因被害人謝某某和彭某某停車堵路,雙方發(fā)生糾紛繼而爭吵,后湯某某毆打謝某某、彭某某二人致謝某某受傷,經鑒定謝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前科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單、卡點記錄、電話信息查詢、通話記錄查詢等書證;
2.證人姜某甲、姜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謝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勘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昊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湯某某現羈押于潁上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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